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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相关问题,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姚建龙建议:

检察机关应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作者:王春霞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14-12-08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理念?

姚建龙: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特点是“含而不露,隐而不发”,即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前提下,再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次悔过的机会,同时利用现实的刑事追诉威慑力与实际的考察帮教措施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既是国外少年法中的常见性制度设计,也是对我国未成年人检察实践部门探索经验的确认。这一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使“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司法抽象理念,得以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获得具体的制度支撑和实现的路径,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困扰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的“要么追诉,要么一放了之”的困境,使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具有了“宽容而不纵容”的色彩,在追求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的同时,兼顾了社会保护的需求与平衡。

记者:经过一年多司法实践,目前附条件不起诉有哪些特点?

姚建龙:新刑诉法实施以来,一些检察机关存在“怕麻烦”“不方便”“考察帮教条件不具备”等主客观问题,导致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案件数量在总体上与预期存在一定距离,案件量总体偏少。

据统计,2013年1月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对近3000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一项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重要制度,也是一项对于完善检察制度具有“先行先试”意义的制度,地方检察机关应当克服主客观障碍,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在各地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例,尽管在形式上符合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但更主要是对象选择不当或者考察帮教措施不到位所导致。需要注意的是,附条件不起诉不仅具有考察的功能,客观上还有惩戒的效果。尽管没有给以刑罚,但在考验期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受到的限制与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并不亚于管制、缓刑的执行。

因此,一方面,要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依法适用,避免将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对象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帮教,确保考察帮教措施到位。同时,也应当慎重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记者:您认为检察机关应如何确保考察帮教的效果?

姚建龙:新刑诉法把附条件不起诉监督考察的责任主体设定为检察机关,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作为司法机关与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并不具有亲力亲为进行考察帮教的专业优势与职能优势。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过程中,更需要专业社工、心理学专家、犯罪学专家、社会学专家、教育专家,甚至是医学专家的参与。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有些地方的社会发育不成熟,尽管形式上也成立了多方力量组成的考察小组,但是缺乏社工、心理学专家、教育专家等专业力量的参与,存在考察帮教专业性欠缺的不足。此外,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应当在吸收多方力量尤其是家长、教师、社区工作人员等参与的同时,也应当要有专门力量以防止考察的形式化。有的地方检察机关在未检机构中专设负责考察工作的检察官,也有的试点由专门社工等负责考察帮教,确保了附条件不起诉考察帮教的落实,这是值得肯定的探索。

编辑:袁梦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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