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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应更好体现受害人本位立法理念

——访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顾问冯媛

作者:宋利彩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14-12-03

    在推进反家暴法立法过程中,受害人本位的立法理念被反复提起。那么,日前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如何体现这一理念,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在受害人本位上还有哪些空间?本报记者专访了长期致力于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汕头大学妇女研究中心顾问冯媛。

    记者:在推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过程中,受害人本位的理念为什么会被反复提起?

    冯媛:对于一部反家庭暴力法来说,受害人本位的理念是必须的。因为,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其目的是为了消除侵害,不仅仅是为了惩处加害人的暴力行为,更重要的是保护受害人权利。因此,受害人的意愿、利益、安全等都应该是这部法律的重要出发点和目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受害人本位作为反家庭暴力法立法的基础,也体现了我们国家保护人权、保护妇女权利的结合。

    记者:目前这部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您认为哪些方面体现了受害人本位这一理念?

    冯媛:这部征求意见稿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受害人本位的精神。意见稿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尤其是对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人民法院等各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等规定,以及家庭暴力的处置过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面告诫、撤销监护等规定都体现了受害人本位的理念。但是,目前的征求意见稿也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以更好地体现受害人本位的精神。

    记者:那么,为了更好地体现受害人本位的立法精神,征求意见稿具体还有哪些改善空间呢?

    冯媛:首先,第十八条规定了县区政府设立或指定庇护场所,为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这条规定很好,但有些过于简略,因为应急庇护场所不仅仅是提供一个床位,一个短期的食宿,还需要心理方面的支持,而且很多需要应急庇护的妇女是有未成年子女的,对目睹家暴儿童的心理帮助、压力舒缓,也应该明确纳入。此外,对求助妇女的手续、门槛,也要降低,因为目前现实中,我们看到很多妇女求助无门,都是这些因素导致的。

    第二,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关于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也存在比较大的改善空间,主要是有两点:一个是家暴受害人对保护令应该可以作为独立申请,不应该仅仅附加在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中,因为有些情况下受害人不一定非要离婚,主要是为了终止暴力。不论是从受害人利益意愿的角度,还是我国目前提倡的维护婚姻和家庭稳定的角度,把保护令与起诉连在一起都是不合适的。第33条规定中,仅仅将保护令抄送公安机关,这点还远远不够,让法院来单独来执行保护令,从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从现实条件,以及从法院的职责看,都不合适。目前试点情况看,很多地方法官对签发保护令还有不少顾虑,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法院缺乏执行能力,而如果公安机关没有明确执行保护令的责任,保护令的签发后的效果、法官签发保护令的积极性会受到影响,受害人的安全、权利的保护,都会成为严重的问题。另外还有保护令的有效期、过期之后继续申请的问题,这些都需要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体现受害人权利为本的理念。

    另一非常关键的方面是,目前对家庭暴力的定义还应该改善,征求意见稿只规定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而没有包含性侵害,事实上,性侵害既往往伴随身体和精神的侵害,也有单独发生。性侵害对受害人造成的巨大的伤害是非常深远、严重,而且难以言说的,如果性侵害的形式未能明确包括,将是受害人保护方面很大的缺失,让受害人本位的理念大打折扣。其次,“家庭”范围的界定太窄。目前建议稿中没有包括恋爱、同居,分手之后的恋人和前配偶之间的暴力。因为现实生活中,很多暴力,甚至是恶性暴力发生在恋爱、同居、分手和离婚后,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可以看出来这点;而且一般公权力机关常常不会把他们之间和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暴力同样重视,而且这些关系也不像自然人之间的关系那么简单,尤其是有孩子的前配偶之间,还有千丝万缕的精神上、经济上的联系,如果不把他们纳入保护范围,是受害人本位的理念很大的一块缺陷,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将是不完整的,因此希望未来的反家暴法中不要留下这个重大遗憾。

编辑:h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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