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铲除校园欺凌预防应先于惩治

标签:亲子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周韵曦

编者按

近日,河北邯郸3名初中生残忍杀害同学的案件备受关注。尽管我国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从14岁降至12岁,却仍然无法避免校园欺凌恶性事件的发生,它让我们又一次深刻反思校园暴力和未成年人犯罪现象。

这起刑事案件给社会敲响了警钟,它不仅暴露了学生个体性格的缺陷,青少年道德教育、心理教育和法治教育的缺位,也揭示了部分家长对孩子不良行为的纵容和逃避。当今社会,家庭教育尤其重要,每个家庭都是塑造孩子健康人格的第一课堂。父母如何担起监护和教育的责任,帮助孩子建立健康的人格和心态,是每位家长必须面对的课题。同时,我们应坚持在法律的框架下审视杜绝未成年人犯罪现象,受害者才能得到更好地保护,施暴者也才能受到威慑和遏制。必须从多方面入手,家校社协同,才能为孩子们构建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此类悲剧再次上演。

连日来,“3名初中生欺凌同学并将其杀害”的消息持续在网络引发讨论。

近年来,为预防校园欺凌的发生,我国专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建立健全防治校园欺凌长效机制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依据。然而,广大网友仍存疑问:校园本应是最安全、最阳光的地方,学校、家庭及相关部门还应如何做,才能不留死角、盲区,彻底铲除校园欺凌?

预防校园欺凌教育尚不成体系

河北省某市重点高中班主任程思琪(化名)担任思政课教学,她特别关注学生之间的交往与互动,在课上尤其注重对学生进行预防校园欺凌的教育。除了思政课、主题班会,还包括针对本班或媒体报道的其他欺凌事件,开展班级辩论赛、评议会,以及带领学生们在团建活动中设计一些主题小游戏。

然而,她发现班级里不时会出现一些小状况,如背后造谣、搞小团体孤立其他人、辱骂等现象。处理状况的过程中,她感到:“高中生的自我意识基本已成形,特别有想法,很多情况下,不论是被欺凌者还是欺凌者,都不愿意直接和老师沟通,他们首先寻求帮助的是朋友,甚至家长也不被信任。”因此,当学校发现端倪,找到学生和家长了解情况时,“往往他们提供的证明材料并不充分”。

她深感由于校内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对策机制,当这类事件发生后,“被欺凌学生有时不能详细描述受到的伤害,欺凌者又拒绝配合,加之家长的横加阻拦,学校在调查过程中显得格外被动。”

如何有效预防校园欺凌,《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早已给出明确举措:学校加强教育、开展家长培训、强化学校管理、定期开展排查。但落实到学校,程思琪却觉得很模糊。

“在学校的整体教学工作中,关于预防校园欺凌方面的教育既不全面也不成体系。”她说,“承担这部分工作的老师大多是班主任,但受学科属性限制,如班主任教的是数理化生等科目,即使想加强这方面教育,也会碍于课时不足、缺少专门理论培训,或应试教育氛围下,学生、家长对这一问题关注度明显不如对成绩的关注度高,很难开展。”

体制机制的滞后,不代表学校不重视。“学校也害怕出现欺凌行为,但难以有效管控的原因有三:一是没有现成经验可借鉴;二是各方的配合程度不高,难以真正了解事情全貌;三是无论学校怎么处理,都无法让各方满意。”程思琪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凭着专业知识和年轻气盛,程思琪摸索出一套能及时扼杀欺凌苗头的方法。她介绍,“针对骂人,我立下班规,对屡教不改的学生进行停课处理。我遇到了一群好家长,大部分人都非常配合我的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理,骂人这一不良现象在程思琪班里已杜绝。

虽然积累了一些经验,但程思琪依然认为,处理校园欺凌事件难度很大。她表示:“大多数欺凌问题都难以一次性得到解决,而且相较事后处理,最应该关注的事前预防工作,依然薄弱、缺位。”

治理校园欺凌的重点在于严防控

对于程思琪的思考,业内相关专家们也有一致认同:治理校园欺凌的重点应集中于防控机制。

2016年,校园欺凌的概念在《关于开展校园欺凌专项治理的通知》中得到初步界定。2017年,《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进一步明确,学生欺凌即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此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未保法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然而,结合近年来依然不断出现的校园欺凌事件,广东省律协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认为,此类事件不绝并非无法可依,而是相关部门存在对欺凌危害性认知不足、重视程度不足、执法不严等问题。

要做好前端预防工作,郑子殷认为,首先,要明确校园欺凌不被允许。其次,要分清欺凌和打闹、玩笑的边界。再次,学校要强化细化监测发现机制,鼓励被欺凌学生讲出来,鼓励同学勇于举报、反映情况。

未保法要求:“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但在具体实践中郑子殷发现,虽然按未保法规定,学校在预防校园欺凌工作中需承担主体责任,要主动建立防治欺凌的机制,但在当前“打开校门办学校”的现状下,由于教育部门对学校的某些考核指标不够合理,导致学校、班主任等为不影响文明校园创建或个人年度考评,往往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从而助长欺凌事件滋生蔓延。在郑子殷看来,一些老师也存在“从象牙塔到象牙塔”的短板,既缺少一定社会经验,又缺少专业人士的介入和指导。

“零容忍”才能有效预防

“治理校园欺凌应更多探讨如何把那些现存的原则性法律和规定转化为接地气、可操作、可实施、有实效的治理方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皮艺军强调,“要让学生结合个人经历、自主参与讨论,要让每个学生都能知晓,自己作为一个独立、有尊严的人,个人权利谁也不能侵犯,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绝不侵犯他人。让这些最基本的人权观念和法治观念在校园深入人心,当学生遇到欺凌,就有可能用这种理念来指导行动。校园内反暴力、反欺凌的氛围和共识一旦在校园形成,欺凌也就失去了滋生的土壤。”皮艺军说。

皮艺军认为,事发之前“零容忍”才是最有效的超前预防措施。“所谓‘零容忍’,就是在校园欺凌的初级阶段、萌芽状态加以严格处理,防微杜渐,任何肉体的、语言的和精神的暴力都不能被允许,都要严肃处理。”皮艺军认为,在反暴力的环境中给潜在的欺凌者和旁观者施加心理压力,是阻止校园欺凌的关键要素之一,“只有让欺凌者感到自己是被孤立的,产生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感觉,欺凌的发生率才有可能会减少。”

此外,聚焦后端的惩治工作,也能发现存在“法律有规定,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校园欺凌如已构成不良严重行为,就可以依法处理。如《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中提到,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规定,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采取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9项矫治教育措施。”郑子殷以“训诫”举例,“当一个学生第一次犯错,学校就可以召集父母、社工、公安等均到场,开展一次极具仪式感的训诫,由公安人员以专门的话语话术严肃告知该学生若不改正将承担的后果,肯定会给这个学生带来一定震慑力。”但实践中,很多基层公安机关对法律理解力和执行力较弱,只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并因年龄不达处罚而“和稀泥”。郑子殷建议,全国基层公安机关应加强未成年人犯罪法学习,坚持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强化校园欺凌的处分措施。

家庭教育在源头预防

在广大网友看来,施暴的3名学生的家庭教育均存在缺失或不当。郑子殷认为:“一个孩子犯错,特别是犯了严重错误,都能在原生家庭找到原因。应细致剖析:家庭责任、监护责任是否压实?除了物质抚养,家长的精神抚养是否做到位?”

家庭教育的影响是从孩子一出生就开始了。”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童星告诉记者,“这些学生虽然在初中阶段犯罪,但他们早期的家庭教育可能就存在问题,只是现在才以这种暴力的方式展现出来。很多研究都表明,家庭教育投资越早,收益越高。这个收益不仅是学历上的收益,更包括儿童正常的人格、社会性发展等方面的收益。”童星建议,在儿童早期阶段,家长在家庭教育中一定要帮助孩子建立规则与道德意识。

童星也观察到,容易受欺凌的学生身上都有一些特殊性,如相貌特殊、成绩比较突出(特别好/特别差),有的来自单亲家庭,或性格内向、社交能力较弱。“社交弱,正说明他的人际关系网比较简单,外部的人际支持力量较弱,这样的孩子不仅朋友少,与父母、老师的关系可能也存在一定问题。”童星分析指出,儿童的发展可分为身体发展、认知发展与社会性发展。从发展心理学来讲,0~3岁是儿童依恋期,3岁以后,孩子进入幼儿园开始社会化的发展。然而“现在的家庭教育中,父母大多非常关心孩子成绩,不太关注孩子社会性交往”。

童星建议,在幼儿园阶段,家长应帮助孩子特别是内向、不擅长社交的孩子学会建立良好的同伴关系。“如果孩子在幼儿园、小学都不知道如何与同学交往,到了初中,学业负担重、青春期孩子较为敏感,很难突然学会交朋友。”

在童星看来,不管是欺凌者的家庭还是受欺凌者的家庭都应反思:自己对孩子是否存在“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问题?当孩子在校园遭遇欺凌,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告知父母?“全社会都应该正视校园欺凌这一问题,借此事件加大讨论和宣传,要让更多家长意识到,孩子之间的欺凌并非与家长无关,从而能在家庭教育的源头找到科学的落脚点。”(周韵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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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陈洁     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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