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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分手暴力案件的预防和处置 多起恶性家暴案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张荣丽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18-10-15

对于分手暴力,社会不能止于惋惜和愤慨,而是要积极行动起来,提升性别平等意识,依靠法律的不断完善,依靠反家暴工作的持续推进,依靠多机构合作,拯救那些处于分手暴力危险边缘的女性,消除产生暴力的社会土壤。

■ 张荣丽

今年以来,各地陆续发生了多起分手暴力恶性案件。其中,加害人绝大多数是男性,受害人是女性或其亲友。

分手暴力案件频发

5月14日晚7时许,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佳园小区发生一起命案。警方初步查明,犯罪嫌疑人范某因感情纠纷持刀进入前女友青某家中行凶,将甘某、刘某捅伤。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6月10日晚,四川省资阳市的沈某外出吃饭回家再出门后未归失联。6月13日凌晨,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通过官方微博通报称,沈某已确认遇害,犯罪嫌疑人系其前男友李某;

9月9日,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丹霞路一小区发生一起命案,钢琴老师彭某被其男友朱某某持刀杀害,起因是女方提出分手;

9月21日,四川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去年发生在当地的恶性暴力案件:广安区副区长黎某被男友林某打成颅脑重度损伤,抢救无效死亡。据报道,黎某也多次提出分手,而林某拒不同意并因此对黎某施暴导致黎某死亡。

研究者将恋爱、同居或者离婚期间一方对另一方施加的暴力称为“分手暴力”,其中,最典型的是一方提出分手,另一方不同意,一方以暴力方式迫使对方顺从自己意志。分手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一部分,其起因不是“日常琐事”,而是“分手”这种触及施暴者两性关系底线的大事,是两性关系中控制与反控制最后“决战”和“摊牌”的阶段。如果冲破这张控制魔网,受害人将重获自由;而失去对这段关系的控制,失去了赖以维持所谓自尊的施暴权力,施暴人将变得一无所有。正因如此,施暴者得不到便毁弃的欲望最强烈,对受害人发动攻击的手段最为残忍,造成的后果也特别严重。

分手暴力的共同点

总结媒体披露的众多分手暴力案例,基本上有这样几个共同点:

第一,多数案件案发前已经有长期暴力行为存在。发生在安徽的案件,受害人被杀害前对亲友透露,男方朱某某因不愿意分手,已经暴力威胁纠缠了一年之久;四川广安被害的女副区长,生前更是多年生活在男友的暴力阴影中。

第二,案发地区对家庭暴力行为社会容忍度高。面对暴力行为,受害人及其亲友多试图自行解决,少有人报警;有的受害人被害前呼救时,周围人认为是两口子打架,无人施以援手。这些均表明当地社会习惯上对家暴宽容度高,无意介入他人家事,也无意就此求助公权力;部分案件中警方即使出警介入,也将一方对另一方的严重施暴按照常规描述为“家庭纠纷”或者“情感纠纷”,这样的归因在外界看来,一是双方都有责任,二是看不到其中存在暴力和暴力的程度。由于认定是家庭纠纷和感情纠纷,警方的处理手段也比较轻微,对加害人以批评教育为主,少有采取行政拘留或者立案追究刑事责任等严厉措施应对。

第三,受害人及其家庭对分手暴力后果的严重性缺乏预料。受害人及其家人基本上都希望通过劝导、谈判甚至物质补偿对方的方法息事宁人,不愿意家事曝光。即使加害人的暴力威胁上升到“要你的命”“杀你全家”“杀你爸妈”的程度,也少有人报警求助。受害人及其家庭普遍缺乏对分手暴力后果严重性的认识。

第四,社会救助机制不健全。从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对暴力威胁的应对来看,一些案发地区缺乏家庭暴力专业救助人员和专门的庇护机构,受害人只能在亲友的陪伴和庇护下求得暂时的安稳。而来自亲友的庇护很难保障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安徽合肥被害的钢琴老师就是在陪伴的母亲离去不久遭到杀害。

防范分手暴力的建议

鉴于分手暴力后果的严重性,各地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对前来求助的处于分手暴力中的女性给予最大的关爱、保护与支持,保护她们的生命安全免受暴力伤害。以下几点建议供公安、司法机关、妇联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中从事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人员参考:

用专业量表评估受害人面临的危险程度。在反家暴试点地区及接受过反家暴培训的人员中,对家庭暴力案件危险性评估量表(又称“亲密伴侣暴力危险性评估量表”)不陌生。该量表能够比较准确地帮助工作人员判定来访者面临的家暴危险程度。从实际情况来看,分手暴力受害人所遭受的暴力程度基本上都处于高危状态,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此,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反家暴组织,对于报警或者来访求助人员首先应用量表进行测试,判定受害人面临的危险程度高低,然后根据危险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干预措施。

对高危案件要立即启动干预程序,以保护受害人生命安全为首要目标。无论哪个组织或者单位,对高危案件都要立即启动多机构合作的干预模式,对受害人说明其所处的危险状态,帮助受害人打消顾及家庭名誉、个人面子或者惧怕报复等顾忌,鼓励和陪伴受害人报警,由警方介入处理。对于经过劝说后仍不愿意报警的受害人,要询问她们对临时庇护的需求,有需求必须要及时满足。在尚未建立起家暴受害人庇护中心的地方,妇联组织和公安机关可以帮助受害人联系政府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社会福利机构给予临时庇护。受害人接受庇护的,救助单位对庇护地点要严格保密,禁止任何人透露给加害人及其亲属;对于坚持回家的受害人,受访单位要及时联系其家人和所在社区基层组织,确保受害人安全,对该高危家庭给予密切关注。

公安机关对加害人要依法及时处置。公安机关处于反家暴的第一线,在遏制家庭暴力,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方面承担重要的职责。公安机关不能一概以批评教育的方式处置家暴案件,对分手暴力等严重家暴行为可能产生的极端后果要有充分认识,要对分手暴力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对于那些反复施暴,长期滋扰纠缠尾随,不断变换升级暴力手段,或者以杀害全家、杀死孩子、自杀相威胁,或者以爆炸、火烧、毒死等犯罪手段恐吓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公安机关在接警后应当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15条、16条、17条、23条、32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处置,该出具告诫书的要依法出具告诫书,该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要依法申请。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公安告诫书对施暴人的震慑作用。笔者在多地围绕反家暴问题进行的调研中发现,反家庭暴力法中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和“公安告诫制度”在保护受害人、震慑家暴行为方面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多地也结合当地情况对这两个制度进行进一步细化,出台家庭暴力告诫制度实施办法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实施办法。这两个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家暴受害人的人身安全,震慑了施暴人,敢于无视法院的保护令和公安的告诫,继续施暴的极少数。但也发现保护令和公安告诫数量不能满足家暴受害人的需要,存在受害人申请不到保护令和依法该告诫不告诫的情形。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适时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和公安告诫制度的实施办法,明晰保护令的适用情形和申请程序,规定应该告诫的具体情形,明确规定违反保护令和告诫的后续制裁措施,以加大这两个制度的执行力度,使这两个制度的保护和震慑作用更加充分地发挥出来,满足受害人对制度的需求,助力各地的反家暴工作。

分手暴力行为不仅吞噬了女性鲜活的生命,而且毁掉了她们家庭的希望。对此,社会不能止于惋惜和愤慨,而是要积极行动起来,提升性别平等意识,依靠法律的不断完善,依靠反家暴工作的持续推进,依靠多机构合作,拯救那些处于分手暴力危险边缘的女性,消除产生暴力的社会土壤。对施暴人,司法机关要依照反家庭暴力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定依法严惩。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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