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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15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检察院

颁布时间:2011-01-25

实施日期:2011-01-25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时效性: 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已于2011年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2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问题的批复

(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四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京检字〔20101107号《关于对涉嫌盗窃的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是否违法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实施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未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之罪的,公安机关查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年龄确系未满16周岁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后仍予以刑事拘留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此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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