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妇女网 > 公共栏目 > 女网时评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织密财产权保护网

标签:女网时评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何勇海

□ 何勇海

1月1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发出《离婚案件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具有破冰意义。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从性质上说,属于共同共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属于双方或一方的收入,夫妻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在离婚时,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分割;男女双方都不能剥夺另一方获取自己应得财产的权利。

然而,以往的离婚案件审理中,一方当事人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屡见不鲜,没有掌握财政大权的一方在平日生活中,对对方收入、财产情况不甚了解,离婚时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条新法意味着,财产申报正式成为离婚纠纷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意味着,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成了离婚案件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这无疑为家中没有掌握财政大权的一方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申请法院调查也有了法律可依。

因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实行,有助于法院最大限度查实离婚纠纷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确保依法公正地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未如实申报和诚信诉讼,必将承担法律后果,这无疑是织密财产权保护网的创新和突破。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实施,还可节约司法成本,提高离婚案件审理效率。过去,正因申报夫妻共同财产不是法定义务,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对法院提出的相关要求,往往不积极配合,由于没有对不实申报、拒绝申报制定相应的惩罚性措施,导致财产申报的实际效果也不明显。而今,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正式入法实施,无疑有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可以说,衡阳县人民法院发出全国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具有标志性意义,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

  • 分享:
  • 编辑:肖睿     2023-01-04

评论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