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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妇联与社区、法院建立保护令绿色通道及双向反馈机制

让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站式”发挥作用

标签:维权工作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高丽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高丽

“她与我对视的眼神,她的一颦一笑,都有变化。”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耿娟仍记得第一次见王某,她激愤的状态,仿佛要通过“怒吼”把对丈夫的不满发泄出来。为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两个月后,耿娟再次前往王某家中回访,发现她身心都有了改观,眼睛都明亮了。

一同前往探望的和平区新兴街妇联主席刘东也有这样惊喜的感受。刘东与王某已接触长达三年之久。王某第一次找到妇联组织,刘东约她在社区“妇女之家”听其倾诉,那时王某就已经是崩溃状态。王某诉说丈夫刘某长年对其“冷暴力”、不管不问,双方起争执时,刘某有动手打人行为。但当刘东建议王某用法律保护自身权益时,王某犹豫了,并表示自己不想离婚,还想与丈夫能够重归于好。

“家庭问题确实很复杂。”在此之后,刘东与社区妇联时时关注着王某,并帮助王某解决生活上诸多难题。今年年初,王某再次找到妇联,表示自己又遭遇家暴,坚决要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刘东通过人身安全保护令绿色通道,迅速把情况反映给区妇联及法院。

和平区法院第一时间联系双方当事人,并邀请具有心理学业务知识的人民调解员冯树梅以及街道、社区妇联主席共同开展调解,地点就安排在“社区法苑”。法官、人民调解员、妇联主席共同对当事人进行了长达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双方的婚姻问题对孩子产生了一定影响,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在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初,刘某非常排斥,认为自己的行为不够成家庭暴力行为。“‘很隐蔽’‘难界定’是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难点。”耿娟介绍说,实践中,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无法提供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几种证据,导致其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驳回。

“从宽把握证据证明标准,依职权调查探明事实。”就这一案情,耿娟解释说,尽管肢体暴力不是极其明显,但一方对另一方在身体及精神上造成伤害存在,应及时做出相应禁令,才能有力保护申请人。

今年7月份,最高法发布《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人身安全保护令非诉程序特点,明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减轻了当事人的举证负担,有助于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保障家庭成员免受各种形式家庭暴力的侵害。

上述案件是和平区法院与社区、妇联建立保护令绿色通道及双向反馈机制后,各方及时互相反馈并共同开展工作,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落到实处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化解依托多元纠纷化解机制发挥作用,法院与社区、妇联紧密配合、相互协作,发挥聚合效应,着力于化解矛盾纠纷,有效避免了家庭暴力再次发生,切实保护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及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权利。

天津市妇联在和平区人民法院设立了“反家庭暴力研究与实践基地”,经过梳理总结发现,2021年~2022年间,该法院共受理16件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主体多为女性,所占比例为87.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间多为夫妻关系,所占比例为81.25%;申请主体为儿童或包含儿童的有两件。两年保护令作出率分别为75%和100%。

这其中确有较为严重暴力行为的有3件,确有骚扰、威胁等行为的有一件,其余均为较轻的肢体冲突或相应危险,其中有1件案件为夫妻双方互相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承办法官均及时与基层组织及公安机关联系,关注相应情况。保护令作出后,未有再发生暴力等行为的情形,均有效地保护了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该院在立案庭设立了绿色联系通道,对于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立案法官第一时间与家事法官联系,并将家事法官联系方式告知当事人,由家事法官第一时间联系当事人了解相关情况,第一时间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第一时间下发裁定书,确保及时有效迅速地“一站式”保护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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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李萌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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