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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应确保女童特别保护需求得到落实

标签:权益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刘永廷

■ 中华女子学院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中加强对女童人身权利保护”课题组

■ 刘永廷 执笔

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在进行立法30多年来的一次大修。4月20日起,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审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

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中加强对女童人身权利保护”课题组,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已就一审稿第六章的章名,禁止侵害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禁止性骚扰女童,禁止学生欺凌,保护女童性权利,设立性别友善厕所,完善法律救济途径,明确相关机构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形成了立法完善建议,并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中部分建议已为二审稿所吸收。近日,课题组再次召开妇女儿童保护专家研讨会,充分考虑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配合,综合专家的真知灼见,针对女童(本文指未满18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人身权利保护的不足及完善妇女权益保障立法提出建议。

女童保护缺乏细致的立法规定

通过传播男女两性平等的性别观念,可以为男女两性提供更宽广的发展空间,也为女性建立性别自信和完善人格提供一定的帮助。但是,我国相关法律中对男女平等原则落实条款不足,没有对因性别原因导致女童人身权利遭受侵害的现实问题给予充分的法律回应。

例如,女童作为未成年人的组成部分,其合法权益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中虽有较为详细规定,但是,未保法对未成年人实施平等的一体保护,基本上没有基于性别差异做出特别规定。

现实生活中,很多女童没有从家庭、学校等渠道接受过专门和正确的青春期教育指导。未保法虽已将“青春期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做了规定,但并没有就青春期女童应当接受的具体教育内容做出规定。二审稿中,第26条、第32条虽然就生理卫生和妇女健康服务体系做出了规定,但规定内容要么过于笼统,要么关注的重点人群是成年妇女,女童的合理需要被掩盖在成年妇女的权益保障之后,难以被看到。

性侵害儿童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由于受害者主要是女童,因此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实际上也是一个女童保护问题。目前我国犯罪数量整体呈下降趋势,但未成年人遭受虐待、性侵害等案件数量却不断上升。以性侵害儿童犯罪中的猥亵儿童罪为例,2013年,全国法院的审结数量为1921件,到了2017年,上升到2962件,到2019年,又上升到4159件。2019年与2013年相比,在刑事立法不断修改完善和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惩治的情形下,猥亵儿童罪审结数量翻了一番还多。这一现象表明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问题的严峻性和复杂性,也说明单纯依靠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事后打击的治理方式已经无法适应问题解决的需要。

建议对女童基于性别的特殊需求提供特别保护

从立法内容上看,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立足于对成年妇女各项合法权益的保护。女童是妇女权益保障法与未保法两法交叉部分覆盖的人群,因此,女童基于性别而产生的特别保护需求应当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中“被看见”,以确保儿童的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得到落实。

 建议把女童单列出来,对其基于性别产生的特殊需求提供特别保护。例如,二审稿第24条是禁止拐卖、绑架妇女的法律规定,建议把“女童”与“妇女”并列,强调对“女童”的特别保护;建议二审稿关注到未保法关于“青春期教育”的规定,在26条中细化青春期女童教育的具体内容,并将女童青春期衍生的校内设置经期卫生用品自取设备、宫颈癌疫苗普及等女童青春期合理的健康服务需求纳入第32条的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中;建议在二审稿中设专章对女童各项权益综合予以规定,避免二审稿因过多关注成年女性的权益,而忽略了对女童的特殊优先保护。

建议细化性侵害女童的预防机制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对“儿童与法律保护”提出了一系列工作目标,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性侵害儿童问题的实质是女童保护问题,因此,《纲要》中规定的强制报告、入职查询、从业禁止等预防犯罪制度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中理应给予积极回应和细化。

建议对二审稿第26条规定进行修改完善,该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二审稿不是规定第一时间通知公安机关,而是先通知受害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这一规定可能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发现犯罪及时报告司法机关产生歧义,也容易在实践中因为先通知了家长,而家长出于各种考虑或者与加害人“私了”,使得部分犯罪行为成了双方“自愿”,犯罪分子得以逃避法律制裁。

类似与国家防治性侵害儿童工作目标相关,需与其他法律协调之处,在二审稿的修订中应当特别予以关注。

建议明确规定男女平等教育内容

现实中很多虐待、遗弃、伤害、性侵害女童违法犯罪行为,归根结底是一种建立在父权制基础上的性别暴力,男尊女卑、歧视妇女儿童是这类暴力行为产生的根源。建议在二审稿中应考虑把男女平等教育内容规定进去,以弥补相关法律在男女平等原则落实上的不足,切实让包括女童在内的所有儿童自幼接受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用教育改变传统文化中男尊女卑、歧视妇女的陋习,在治标的同时治本,通过标本兼治,逐步从根本上解决侵害女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问题。

例如,在二审稿第26条第3款中,在“学校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后面,增加“学校应当开展男女平等教育,积极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第39条中,在“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之后,补充“学校在相关课程中,应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材及课程内容中不得有歧视女性的内容”;在第66条中,“县级以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引导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定里,补充“在家庭教育中,引导当事人注重对子女进行男女平等的教育”。

另外,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中,亿万女童的声音也应当“被听见”。建议立法机关在二审稿征集意见过程中,通过教育部门以及其他合适渠道,充分倾听广大女童的意见和心声,使得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更能体现女童的利益和诉求,未来实施后发挥更加有效的权益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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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吴苏锦     2022-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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