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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标签:权益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王春霞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件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罪名涉及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丈夫长期殴打妻子,致其自杀身亡构成虐待罪

    张某某与李某某2004年底结婚。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再次殴打李某某。李某某送儿子去父亲家躲避后,投河自杀。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6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往往存在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自行侦查,围绕虐待持续时间和次数,虐待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取证,从源头提高办案质量,准确适用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情节。

    女儿遭母亲殴打后退躲避身亡,非意外事件

    曹某某生前主要跟爷爷奶奶生活,后因上学与母亲胡某某同住。2019年2月至4月间,胡某某经常因曹某某“尿裤子”“不听话”“不好好写作业”等,以罚跪、“蹲马步”等方式体罚曹某某,多次使用苍蝇拍把手、衣撑、塑料拖鞋等殴打曹某某。

    2019年4月2日早7时许,胡某某又因曹某某尿裤子对其责骂,并使用塑料拖鞋对其殴打。后胡某某伸手去拉曹某某,曹某某后退躲避,从二楼楼梯口处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检验,曹某某身上的伤达到轻伤二级程度。

    2019年9月6日,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

    2020年1月6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一审宣判后,胡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持续殴打、体罚子女,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在案发初期及时固定证据,为案件性质认定筑牢事实、证据基础。

    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虽然不是虐待行为本身所导致,但被害人的后退躲避行为是基于被告人的虐待行为产生的合理反应,死亡结果仍应归责于被告人,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检察机关在此案中推动家暴案事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堵塞管理漏洞。

    妻子伤害正施暴丈夫防卫过当,检察机关不起诉

    毛某某与王某某二人系夫妻,均系聋哑人。王某某酗酒,经常酒后打骂毛某某。

    2019年6月25日中午,王某某得知毛某某将自己被打的事情告诉了朋友,表示晚上回家要砍断毛某某的脚。于是,毛某某买了一把刀。当晚,王某某回家后在客厅一边喝酒一边打毛某某,并将菜刀放到饭桌上。因孩子哭闹,毛某某回卧室哄孩子。王某某跟进去继续打毛某某,要砍断毛某某的脚。转身欲取菜刀时,毛某某从衣柜拿出刀向王某某身上乱砍。王某某夺下刀后,受伤倒地。毛某某向亲属求助,亲属报警。

    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毛某某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2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认为,毛某某面对现实、紧迫的人身危险取刀反击,属于正当防卫,虽事先准备刀具,但不影响防卫性质。王某某徒手殴打,实施的是一般暴力行为,虽声称要拿菜刀砍毛某某,但在尚未使用可能危及生命或可能造成重伤的工具或高强度手段时,毛某某用刀砍王某某,其防卫手段及损害后果与不法侵害明显失衡,属于防卫过当。鉴于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毛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决定对毛某某不起诉。

    典型意义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判断。

    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有家庭因素牵涉其中,要兼顾维护家庭稳定、修复被损坏的家庭关系、尊重被害人意愿。对犯罪嫌疑人具有防卫性质、自首等法定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家暴被害人因不堪忍受杀死施暴者,可酌情从宽处罚

    武某某与傅某明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傅某明与前妻养育一女傅某某(女,案发时17周岁),傅某某与陈某某生育一女(案发时3个月),上述几人共同生活。

    傅某明酗酒后经常打骂家人。2010年,傅某明和武某某结婚,婚后仍经常酗酒、打骂武某某,社区民警、村干部曾多次前往劝解。

    2018年7月5日21时许,傅某明在家中酗酒,与武某某、傅某某发生争吵,欲打傅某某,被陈某某挡下。傅某明到厨房拿起菜刀欲砍傅某某,陈某某在阻拦过程中被傅某明划伤手臂。傅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合力把傅某明按倒将刀夺下。武某某捡起半截扁担击打傅某明头部,致傅某明昏倒。

    傅某明清醒后往屋外逃跑,并大声呼救。武某某担心日后被继续施暴,提议将傅某明抓住打死。傅某某与陈某某一同追出,将傅某明按倒,武某某从家里拿出尼龙绳套在傅某明脖子上,勒颈后松开,见傅某明未断气,要求陈某某、傅某某帮忙拉绳直至傅某明断气。武某某让傅某某报警,三人在家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经鉴定,傅某明系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2018年11月22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家暴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家暴杀死施暴者的刑事案件,傅某明有重大过错,结合三被告人的自首、从犯、未成年等量刑情节,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意见后,对三被告人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2019年4月1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5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因遭家暴而实施伤害犯罪,坚持依法少捕慎诉

    杨某某与朱某某1995年结婚后,因朱某某赌博及赡养老人等问题时常吵架,朱某某多次殴打杨某某。杨某某多次提出离婚,并于2020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

    2019年1月8日23时许,杨某某怀疑朱某某给其他女性发暧昧短信,二人发生争执,杨某某用菜刀将朱某某左手手指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4日,朱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对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9月30日将杨某某逮捕。

    2020年10月19日,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将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8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二款,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对因遭受家暴而实施的伤害犯罪要坚持依法少捕慎诉理念。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其长期遭受家暴事实密不可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简单批捕、起诉,要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起因,充分考虑其长期遭受家暴的因素。注意听取当事人意见,注重犯罪预防工作。

    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可以运用训诫等措施,责令施暴人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家暴的受害者可以加强举证引导,告知其必要时可以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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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蔚然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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