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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约定 “全国”,难道就得“走四方”?

标签:权益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曾竞

■ 曾竞

上班,上班,上班,忙碌到停不下来,是不是有那么点枯燥乏味?有那么点心烦意乱?是不是坐在办公室里看着窗外忍不住幻想碧海蓝天、阳光沙滩以及美丽祖国的大好山河?那要不给你换个新的工作地点吧?你看可好?

作为一名勤劳的上班族,每个人在工作中都可能遇到工作地点变动的情形。合理的变动欢欣雀跃接受,不合理的变动难道只能把牙齿咬碎了咽到肚子里吗?不,让法律来告诉你,拒绝你应该拒绝的,接受你值得接受的。

张某系某公司员工,公司主要经营在北京,但由于其规模较大,在上海、天津、重庆等各大城市均有办事处。张某入职时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但张某实际一直在北京提供劳动。后来公司以开拓新业务为由,要求张某调至重庆工作。张某不予接受,认为其自入职以来实际工作地点是北京,此次工作地点调整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生活。而公司则认为,双方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所以对张某的工作地点调整具有合理性。

后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张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公司调整张某工作地点行为不具有合理性,解除和张某的劳动关系没有合法依据,系违法解除。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仍认定公司解除行为系违法解除。

约定了“全国”,就真的得全国飞吗?

如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全国,并非意味着就能够全国随意调整,因为毕竟需要打飞的的工作不是件容易的事。约定为全国实际系约定不明情形,应以实际工作地点为准。

本案发生在北京,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对用人单位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等作出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得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北京”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如果工作地点约定明确,是否变更就不合理呢?

一段良好的劳动关系就和一段美好的恋爱关系一样,得互相理解和体谅,以及拥有时不时的小惊喜。有时,用人单位基于政策、区域规划或公司发展等原因需要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时,应综合分析,并非变更即不合理。

对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性审查,除考虑对劳动者生活影响外,还应考虑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弥补措施(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如果工作地点调动过远会增加劳动者的上班时间以及交通成本,如果工作地点变动仅属于小范围的变动,则劳动者有配合的义务。所以如果有较大调整,那么班车、宿舍、交通补贴、租房补贴等补偿措施,赶紧的,快快跟上。

如果公司约定工作地点为“项目所在地”“经营所在地”怎么办?

某些工作地点灵活性要求强的行业,如建筑公司、咨询公司等,需要劳动者在不同项目所在地提供劳动,双方通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项目所在地”“经营所在地”。那么,这时基于其工作特点,能够确认劳动者在选择该份工作时知晓工作地点需不断变动的特殊性,不属于约定不明情形。用人单位有权按照约定安排劳动者工作地点变动,劳动者也应该服从用人单位安排“走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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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吴苏锦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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