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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关于责令未成年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实施办法》出台

未成年人监护人接受家教指导与案件处理挂钩

标签:权益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茹希佳

办案机关将未成年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况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把专业机构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回执》作为重要材料放入案卷,以更明确、更现实的法律效果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更主动、更积极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茹希佳

近日,张家港市贯彻落实《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推进会暨《张家港市关于责令未成年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发布活动举行,会议直戳社会痛点,针对涉案这个特殊领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也将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章中“法律责任”的条款进一步落地、落实。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注意到,《条例》第六章中对“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指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或者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基于这一规定,张家港市妇联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教育局等部门通力合作、先行先试。张家港市妇联主席、市妇儿工委副主任秦真智介绍:“在这个过程中,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一起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缺失涉及违法犯罪的案件,市妇联便积极协调、推动教育局下属的市家庭教育服务中心作为专业机构承接这项工作,负责开发课程,接受委托开展具体家庭教育指导活动。”

6月6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与市家庭教育服务中心联合推出了《涉诉未成年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操作办法(试行)》,对相关内容进行规范,并明确了监护人参加家教指导的情况在案件裁判中的参考作用。

经过3个月的试行和经验积累,9月23日,张家港市正式出台《实施办法》。

记者了解到,当办案机关依法做出责令未成年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决定时,需要向其开具《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通知书》,未成年人监护人按照《通知书》要求到指定地点接受专业机构的家庭教育指导,并完成相应的课时任务。在监护人完成学习之后,提供指导的专业机构需向办案机关出具《家庭教育指导回执》,详细说明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的情况和效果,确保家庭教育指导保质保量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办案机关将未成年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情况作为案件处理的参考,把专业机构提供的《家庭教育指导回执》作为重要材料放入案卷,以更明确、更现实的法律效果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更主动、更积极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一项民生福利,《实施办法》所涉及的家庭教育指导费用由市级财政保障,不向接受服务的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目前,张家港市法院、市检察院已经有了多个成功实施的案例,市公安局也已向各派出所下发了《张家港市公安局关于未成年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实施意见》。

江苏省妇联副主席沈梅表示:“张家港市第一时间对特殊领域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并出台了《实施办法》,体现了张家港贯彻落实《条例》的态度、力度和速度,同时,要进一步找准家庭教育的切入口,以点带面、点面结合,让为国教子、立德树人的理念深入千家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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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吴苏锦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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