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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拟立法保护旅游者权益旅游者权益受损 政府先行赔付

标签:生活派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记者刘旭

旨在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江西省旅游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简称《草案》)当前正在公开征集意见。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了解到,《草案》不仅针对旅游经营不规范、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旅游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严重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问题提出了解决措施,也对自驾游、徒步游、研学旅行等旅游新业态以及旅游民宿、旅游网络交易平台等新兴经济体带来的新挑战给出了具体规定。此外,针对旅游消费旅游购物引起的纠纷,《草案》还探索建立先行赔付制度,由政府专项理赔资金进行先行赔付。

《草案》包括旅游者的权利、旅游经营者的义务、监督管理、争议的解决等共7章50条。据江西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草案以问题为导向,对旅游者反映强烈的几个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措施。其中针对旅游经营者虚假宣传问题,规定旅游经营者发布的旅游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针对旅游价格欺诈问题,规定旅游产品和服务等应当明码标价,并以明确的方式告知旅游者,不得采用时价、面议等方式模糊价格;针对旅游过程中变更旅游线路、强迫购物问题,规定旅游过程中,旅行社、导游、领队人员临时增加购物场所、付费项目或者变更旅游线路、增减景点的,必须经全体旅游者书面同意;针对旅游住宿不卫生、旅游者隐私受侵害等问题,规定旅游饭店应当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卫生设施,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规范进行清洗、消毒、保洁;应当排查饭店内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如针孔摄像头之类等应当及时处置。

研学旅行、自驾游、徒步游、骑行游经营,以及旅游网络经营等新兴业态中的问题此前缺乏详细、可操作性的规定。《草案》从规范经营的角度,加强了对旅游者在新兴旅游业态中的权益保护。一是规定旅游经营者在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娱乐等代订服务的,选择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相应资质,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准确;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为旅游经营者提供交易服务的,应当对其进行实名登记,审查旅游产品和服务信息的真实性,并进行公布。二是规定从事旅游民宿、家庭旅馆经营的,应当办理营业执照,并满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治安、消防、食品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相关要求;收费项目应当明码标价;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服务培训和健康检查。三是规定经营自驾、徒步、骑行等旅游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并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协议,制定相应应急预案;旅游者自发组织自驾、徒步、骑行等旅游活动的,召集者、组织者应当具备必要的导向与联络、应急与救护等工具和设备,告知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注意事项。四是规定研学旅行的承办者应当为依法注册的旅行社,且连续三年内无重大质量投诉、经济纠纷、不良诚信记录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此外,针对旅游消费旅游购物引起的纠纷,《草案》探索建立先行赔付制度,明确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理赔资金,对特定情形下的旅游购物,旅游者权益受到损害时,由政府专项理赔资金进行先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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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韩佳宁     201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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