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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库投入使用——

保护儿童防线前移 兼顾基本权利平衡

标签:权益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任然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任然

今年2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中指出,要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随后,多地就此积极落地实践。

目前,“成都市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违法犯罪人员数据库(简称‘数据库’)已正式投入使用。” 近日,全程参与数据库筹建的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成都市中院)少年家事审判庭法官祝颖哲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专访时表示,作为全国首批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试验单位之一的成都市中院,从去年便开始先行先试。

据了解,2018年10月,成都中院联合成都市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卫计委、交通局等7家单位会签了《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经过与联合办案单位、相关部门及业界学者等多方论证后而制定。” 祝颖哲介绍,“数据库是实施办法的核心载体,经过近一年的开发调试、数据录入和应用培训后才正式投入使用。”

对此,专家表示,成都市在数据库上的探索,既遵循了儿童利益优先原则,又保护入库人员的权利,是对“保障公民权利”“实现社会公正”的我国宪法基本精神的遵循。

扩展覆盖人员及覆盖行业

“目前,数据库中的信息主要来源于成都地区法院审结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公安部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 祝颖哲介绍,这其中包括“因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等家庭暴力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

“将这部分人员纳入,也有对社会形成震慑力的作用,希望能对虐待、拐卖未成年人等行为的发生有预防作用。” 祝颖哲表示,各成员单位在“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范围以及覆盖行业的范围界定上,以儿童利益优先原则为最大遵循,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从依法严惩性侵害犯罪、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力度等方面作出规定,并明确了“儿童利益优先”原则。

“从2013年开始,如何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理论界、实务界以及社会舆论对此越来越关注。” 祝颖哲介绍,数据库的开发建设,便是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借鉴先进地区对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公开和从业禁止工作的经验,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予以震慑,减少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生的举措。

基于此原则及目的,查询单位的界定中,主要以“经常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为考量,不仅包括了幼儿园、小学、初中、幼儿及儿童培训机构等教育单位、医疗机构、社会救助机构、体育场馆等各单位,还将出租车行业也纳入其中。

近几年,各类打车用车平台涌现,出租车行业发生了多起乘客被侵害事件。祝颖哲认为,“出租车行业也属能经常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且将其纳入其中不仅能保护未成年人,还将对更多的人群起到保护作用。”

兼顾入库人员的权利

据了解,数据库设立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数据库信息通过该院专有频道,供教育、交通、司法、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界定的数据库覆盖行业单位的申请予以查询,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作为该单位聘用人员时的参考。

由此,数据库只有内部相关单位可查询,且对所界定的覆盖行业也并非强制使用,并没有直接从业限制的强制力。

“这是在对其他地区探索经验总结上的平衡。”祝颖哲说明,有些地区完全对社会公众开放,引起了争议,有些地区仅对一个部门开放,或会降低数据库查询效率增加成本。而成都市数据库有针对性开放,是考虑了查询主体的合规性,并尽可能保障查询的效率和成本之后的一项决策。

关于强制力上,数据库是在几家相关单位出台实施办法基础上建立,不属于法律法规,本身不具备强制性,“主要是向社会提供法律资源服务,起到提示警示作用。”

也因此,成都市“数据库”在兼顾入库人员权利的程度上,“进行了更大一点的探索”。

首先,根据处罚或不同的刑期,入库人员信息在数据库中设计了相应的保留期限,如“被行政拘留处罚人员的信息保留期限为拘留期间及拘留期满后三年”等,且规定在信息保留期间再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信息保留期限则有相应的延长。

其次,还设置了入库人员的权利申诉渠道。信息库内记录的人员认为自己没有再实施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行为的危险,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可以向成都市中院提出申请撤销数据库信息。

“这样的探索,是希望能保障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祝颖哲介绍,下一步,成都中院将继续丰富侵害未成年人利益违法犯罪数据信息,完善入库人员的权利申诉救济渠道,并在成员单位之间实现信息共享。另外,数据库还将进一步录入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处罚数据信息,并与检察机关保护未成年人数据库进行连通。

“我们期待通过数据库的运行,将保护未成年人防线向前移,尽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到危险源。同时也期望我们能够在实践层面上为国家今后建立统一的数据库,提供直接、一手的数据参考,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祝颖哲说。

寻找儿童权利保护和入库人员基本权利的平衡点

“建立数据库,尽量让未成年人避免具有前科人员可能实施的性侵犯罪危险,让其得到更有力的保护,说明了社会公众、司法部门、相关主管部门等机构在性侵案件对未成年人将造成严重身心伤害、进而应特别重视预防等认知上已达成共识。”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廖瑜对成都市数据库的建立及投入使用表示了肯定。

“对儿童进行特殊、优先保护,既是道德准则,更是法律要求。”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议题的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高级分析员张怡然介绍, 2015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从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写入刑法,为我国建立限制儿童性侵施害者从业限制建立立法基础。

“建立专门的数据库是落实限制从业的核心。通过覆盖行业和覆盖人员的拓展,成都市建立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据库更为完善,涵盖儿童能接触的行业更全面,是扩展覆盖范围的新探索。”张怡然说。

同时,她也肯定了成都市数据库在限制查询权限和入库时间范围,并为入库人员保留申诉权利的制度设计,“是重视有违法犯罪经历人员的权利、鼓励公众对有违反犯罪经历人员去标签化的良好示范。”她介绍,研究表明,违法犯罪人员再犯罪的重要原因是难以融入主流社会,而犯罪群体更易接纳有过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员,从而导致再次犯罪的发生。

廖瑜也对数据库加大兼顾入库人员的权利给予了一定的肯定。她提出,数据库的建立,需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和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要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根本和基础性法律规定之间寻找平衡点。“在充分进行儿童权利保护时,兼顾已经履行完毕刑事责任的刑满释放人员的人格权和名誉权,寻找中间的合法合理平衡点,应是数据库建立使用应当考虑的事项之一。”

廖瑜建议,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的“出台和颁布机关应该是立法机关”。她认为,“牺牲一部分公民的权利从而更好地保护儿童权益的事项应由国家立法机关来进行相应的立法,从而更好地做到法制的统一、实现法律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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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昱卓     2019-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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