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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婚检筑牢防控“第一关口”

作者:周韵曦  来源:中国妇女报  发布时间:2018-03-19

  人大代表对降低出生缺陷建议

    □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

  记者 周韵曦

  自从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强制婚检”被“自愿婚检”取而代之。据相关数据显示,全国范围内的出生缺陷总发生率从127.79/万(出生缺陷比例3%),上升到2012年的153.23/万(出生缺陷比例5.6%)。

  今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建议,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婚前检查制度,实施出生缺陷的一级预防,把好出生缺陷防控的第一个关口,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

  婚检是一级防线

  “出生缺陷防治有三级预防措施,一级预防就是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保健。”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乐安镇青峰村党支部书记肖又香指出:“婚前保健是保障母婴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第一道防线,是母婴保健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家庭幸福、确保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肖又香告诉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记者,2003年取消强制婚检后,她所在的湖南省婚检率最低时约4%。虽然湖南省政府于2009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免费婚检、政府买单”,但9年来,公众对免费婚检的认识和主动参与婚检的意识依然不高,各地婚检率急剧下降。

  同时,大多数公众同样不清楚的是,“遗传因素在出生缺陷疾病中的占比高达30%~40%,常见的出生缺陷疾病譬如遗传性耳聋、地中海贫血等都是遗传造成的,这类单基因遗传病如果可以在孕前、婚前就得到干预,将大幅降低出生缺陷儿的诞生。”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医学院教授程京表示。

  肖又香还指出,男女双方结婚之前如果没有婚检或婚检不全,可能会使一些患有传染病的人将疾病传染给配偶。而随着艾滋病从高危人群向健康人群的扩散,如果取消婚检,给配偶带来健康损害。

  “强制婚检是对男女双方及其后代负责任的一种制度,是男女双方婚姻幸福和谐的第一道保护屏障,也是保障新生儿健康的重要一环。”因此肖又香认为,“强制婚检非常具有必要性,对于遗传性疾病,婚检机构可以提供‘暂缓结婚、不宜生育、限制性生育’等建议,从而避免或减少新生儿缺陷的发生。同时,通过婚检,妇女在孕前就能对自己及配偶的身体状况有一个全面而真实的了解,可以根据双方健康状况选择最佳受孕时机、做好孕前准备等工作。”

  婚检仍需制度规范

  “我国最早关于强制婚检的制度源于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副院长雷冬竹向记者回忆道,而自2003年取消强制婚检后,“结婚双方如何证明自身的健康状况,如何审查是否患有有违婚姻法规定的疾病,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也无相关规定。”

  2001年,由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13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遵守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并按照婚前医学检查项目进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和婚前医学检查项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第16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母婴保健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医学鉴定证明。”而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新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显然,在是否强制婚检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相悖”,雷冬竹认为,婚姻登记条例作为下位法应服从作为上位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雷冬竹建议,“如不以制度形式规定婚检,婚检很难成为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为。因此有必要恢复婚检,把《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作为办理结婚登记的前置条件。”

  依法婚检履行公民义务

  雷冬竹建议:“全国人大直接立法恢复强制婚检,或国务院及时修改婚姻登记条例,使母婴保健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相统一。规定婚检为公民义务,变强制婚检为依法婚检并明确婚检的机构、程序、内容、法律责任,同时明确哪些病症不适合结婚。”同时还要注意“通过立法及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衔接,明确结婚对象、婚检医院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各方的权利(权力)、利益和责任义务,严格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

  为不断提高婚检质量,程京还建议:“在婚检项目中引入遗传因素占比较高的耳聋基因筛查等基因检测项目。同时,针对区域性高发的遗传性出生缺陷疾病,应该增加更具针对性的筛查项目。”

  “强制婚检只要改进形式,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一定会被大众理解和接受。”肖又香表示。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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