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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7年,《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全面修订

校园欺凌和暴力被纳入重点预防对象

标签:女界头条 | 来源:中国妇女报官方客户端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茹希佳 发自南京 3月26日,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此次修订基于未成年人群体以及外部环境都发生较大变化的现实,对校园欺凌与暴力、监护人放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备受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制度回应。

2017年制定的《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曾为江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有条例亟须通过全面修订的方式进行修改完善。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进一步细化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立足教育和保护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相关内容;补充完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及奖励制度;建立安全、规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信息管理系统,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信息依法实现数据共享、分析、研判与应用。

修订草案还将推动解决网络不良信息散播、家庭教育不力、专门学校缺位等重点问题。其中,第二章明确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等未成年人学习场所全面实施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并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不断加强正面教育引导。

修订草案中,新增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条款,减少、消除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不良因素。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修订草案将校园欺凌和暴力纳入重点预防对象,细化不同主体与阶段,整合校园欺凌与暴力具体防治措施,规定教育、公安部门应当与学校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机制,及时处理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修订草案还建议,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专门的校园警力。学校应当开展预防专题教育培训,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并向教育、公安部门报告;事件妥善处置后,应当持续对当事学生追踪观察和辅导教育。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专门设立了特殊预防一章,根据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中、刑事执行时和刑事执行完毕后的预防重新犯罪工作的规定。此前,省条例要求法检两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法律规定,防止不当泄露。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放任未成年人的严重不良行为,修订草案要求,办理相关案件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训诫,并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学校等不履行相应职责的法律责任也在修订中得到了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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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王意舒     202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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