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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呼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治理乱象

作者:刘霞  来源:  发布时间:2018-10-18

 

□ 本报记者 刘霞

两会开始前一个月,郭女士就开始忙活着与伙伴们收集了369条含有性别歧视的就业信息并举报到相关部门。

作为就业性别歧视胜诉第一案当事人,郭女士忘不了自己求职过程中被企业以“仅招男性”理由多次拒绝后的失落。从当时的诉讼到现在的收集信息,她只希望能做点什么,来改变招聘市场对女性歧视的泛滥。

像郭女士一样遭遇就业性别歧视的大学生不在少数。据2014年“针对招聘性别歧视行为的平等就业监管机制研究”课题组调查发现,高达86.6%的女大学生受到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然而,性别歧视只是就业歧视中的一种表现形式。

就业歧视很奇葩

“每年就业季,我们都会听到很多新鲜事,这些新鲜事都跟歧视有关,都很奇葩。”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侯欣一,无奈地用“奇葩”一词形容现在的就业歧视乱象。

2014年10月,半月谈网围绕就业歧视问题发起的网络调查显示,56%的被访者表示遭遇过性别歧视,50%的受访者表示遭受过学历歧视,47%的受访者遭受过户籍歧视,38%的受访者遭受过年龄歧视,37%的受访者遭受过身高长相歧视,还有29%的受访者遭受过生育状况歧视。

侯欣一委员表示,性别歧视确实较为明显。他从观察身边的学生就业情况分析道:“在我的毕业学生里,找不到工作的女性偏多。这种现象一直存在。另外,从实现最初职业理想的角度看,女生的理想能实现的比例较男生低。”其次,年龄歧视也比较严重。侯欣一委员介绍,在学生中不乏选择继续深造或是通过再回学校学习的,但到毕业时可能还得面临求职受挫的打击。

为此,侯欣一委员感到深深不安:“作为教师,看到学生受到不公正待遇,你肯定有义愤,但你帮不了他。”作为法学老师,谈到学生遭受不公对待的现象以及他们遭受不公后对歧视变得麻木后的集体无意识,他双眉紧蹙。

呼吁反就业歧视法出台

侯欣一委员呼吁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从法律层面促进该问题的解决。同样呼吁出台反就业歧视专门法律的还有全国人大代表、湘潭大学原校长罗和安,他表示,有法可依才能进一步推进就业公平。

全国政协委员、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院长曹义孙委员表示,在国家提出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时候推进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反映了社会的呼声、人民的愿望。长期从事法理学研究的曹义孙委员表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平等观念。平等价值里面就包括了反歧视。“就业问题是人们如何从社会财富蛋糕中分得自己的一块,是自己生存财富获得的一个途径。而财富是能不能生存的基本保障。如果连就业领域的平等都实现不了,其他领域的平等就更加遥遥无期。” 因此,他强调,提出反就业歧视相关的提案与议案,是政协委员及人大代表的责任和担当。

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女性学系教授孙晓梅则表示,长期以来的性别歧视,使人口中一半的人才得不到充分发挥;对农民的歧视和户籍歧视使人口中的大多数不能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发挥才能,造成了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孙晓梅代表告诉本报记者,“截至目前(3月6日下午)已经找到20多位人大代表联合提出制定反就业歧视法的建议,马上就能达到法定人数形成议案提交给全国人大。”

从三个层面入手解决就业歧视问题

在制定相关立法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以切实推进对就业歧视问题的解决?

代表委员认为,要解决就业歧视问题,需从三个层面入手:观念普及、制定专门法律及设立专门组织。

首先,从观念普及上,需要“摒弃歧视旧观念,形成平等新观念”。曹义孙委员说,我国长期以来,差等观念比较盛行,平等意识比较薄弱,这对于反歧视工作来说,比较艰巨,首先要改造人们在观念层面上的不正确看法。

其次,将新观念落实到法律和政策中,需建立反歧视的专门法律。侯欣一委员说:“我们国家禁止歧视其实在很多法律文件中都有,但比较模糊,不易操作,并且相关条款过于碎片化、也不统一,还存在漏洞。”对此,侯欣一补充道,“这类立法怎么做,要特别具体,要有针对性。比如这个问题到底归哪个部门管,执法主体要明确。”此外,侯欣一委员还指出,让反就业歧视法制定时少一些宣示性的语言,真正发挥其解决问题的功效。

第三,要落实好相关法律,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组织来协调推动。代表委员提出,希望建立促进就业平等委员会。曹义孙委员认为,该机构可对就业中出现的不公平现象进行有效呼吁,并提供救济。侯欣一委员说:“政府里面有些机构确实该减,但有些机构,比如管就业的就不该减。我们国家现在就业难题这么大、压力这么大,成立这样一个委员会未尝不可。”

另外,侯欣一委员强调,对违法后处罚的力度要大,而且“要罚到点子上”。对重视官帽子的人撤职,对重视钱袋子的人罚钱。惩罚标准必须有针对性,不能一般化。

“法律更完善,制度更严密,才是根治就业歧视的良药。我们迫切需要制定一部反就业歧视领域的基本法律,针对当前突出的就业歧视问题作出规定,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建立反歧视的专门机构,同时规定救济措施和救济机制,以真正保障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后能够获得有效救济。”孙晓梅代表总结道。

编辑: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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