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虐待亲生女儿向前妻施压”的事,一波三折。6月14日,河北的李女士在网上求助称:前夫虐打两岁半的女儿,还特意发照片向她示威。照片中孩子幼小的身体上满是淤青和伤痕。
事情很快惊动了河北、浙江两地警方,14日下午,杭州警方在某酒店找到了李女士的前夫李某樾。李某樾辩称:自己用颜料强化女儿身上的伤势“效果”。
不过事件的处理结果,还是有些出人意外。司法鉴定认定女童伤势构成“轻微伤”,之后,警方“鉴于报案人李女士与前夫李某樾已相互谅解”,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对李某樾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对其作出了严肃批评教育。
就这么完了?
李某樾对自己两岁半的幼女实施了殴打,哪怕是用颜料“增强伤势的效果”,但已经构成了法医意义上的“轻微伤”,这对一个孩子已经是很重的伤害了。为什么没有对行凶者处以治安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呢?仅仅因为父母之间“相互谅解”?此案也凸显了《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之后,与既有的法律衔接问题——不要立法之后,反而轻纵了家暴行为。
去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我国第一部反家暴法终于落地,反家暴再也不是传统的“清官难断家务事”,而是成为国家议题,成为警方、法院等司法机关的正式职责。
《反家暴法》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这正是这次杭州警方对虐待幼女者仅做出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处理的依据。
但是,如此适用法律,是否体现了《反家暴法》严惩家暴的立法初衷?把两岁半的幼女打成“轻微伤”是否属于“情节较轻”?如果一个陌生人把幼女打成这样,是不是该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实施行拘呢?那么,一个父亲非常恶意地,甚至炫耀性地把自己女儿打成这样,为什么反而就不用行拘了呢?这种“从轻”是不是认可了父亲有暴力伤害幼女的权利?还要追问一句,在《反家暴法》出台之前,把幼女打成这样,是否应该行拘?如果说,之前要行拘,《反家暴法》出台了之后,反而不用行拘了,只要告诫了事,那么,这样执法是不是与《反家暴法》南辕北辙了?
应该看到,《反家暴法》是今年3月1日才正式施行的新法律,新法的落地和具体的执法标准的确立,还有待基层在实践中摸索;特别是,中国有着“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之前基层司法机关对有效依法介入家庭暴力,缺乏经验。而且,家暴行为其实涉及《反家庭暴力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相应罪名,这几部法律衔接搭配,普通行政处罚、行拘与刑事追究之间如何有效调配适用,以更有效率地防止家庭暴力,是一个挺复杂的课题。
就本案来说,从李女士的言行来看,她对于前夫殴打行为做出了很多“妥协”,包括一再表示“孩子的成长也需要父亲”,与前夫达成“相互谅解”。但是,家庭成员之间“谅解”乃至背后苦涩的“无奈”,不该是法律打折扣的理由,特别是在《反家暴法》刚刚施行,急需立木取信的当口上,是需要新法律拿出硬手段,向家庭暴力的痼疾大声说不的。惩前毖后,才能以儆效尤。
随着《反家暴法》正式实施,会有越来越多的案例出现,怎么用好《反家暴法》,如何处理其与其他惩罚手段的关系,以达到最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妇女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司法机关应该在实践基础上,逐渐制订更详细的指引,做到宽严相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最大限度地实现《反家暴法》的立法目的,不要轻易因为当事人之间“相互谅解”就从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