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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发布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标签:此刻新闻 | 来源:中国妇女网 | 作者:耿兴敏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耿兴敏

8月16日,国家卫健委网站公布十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意见》从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完善生育休假和待遇保障机制、构建生育友好的就业环境等方面提出了相关举措。其中,既有综合性指导意见,也有具体举措,诸如,“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

《意见》指出,“十四五”期间,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开展10个左右儿科类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项目,推进儿科医疗联合体建设,促进优质儿科医疗资源下沉和均衡布局。开展母婴友好医院和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做好新生儿参加居民医保服务管理工作。

《意见》指出,2022年,全国所有地市要印发实施“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引导,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和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带动地方政府基建投资和社会投资。公办托育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制定,加强对普惠托育机构收费的监管。拓展社区托育服务功能,完善婴幼儿照护设施等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加快制定出台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在满足学前教育普及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

《意见》指出,用人单位可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等工作方式,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生病或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意见》指出,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孕妇休息室、哺乳室,配备必要母婴服务设施,更好满足孕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需求。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学校、社区、群团组织等开展寒暑假托管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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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李萌     2022-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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