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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

给女性酒水饮料下“迷药”被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刑责

标签:此刻新闻 | 来源:中国妇女网 | 作者:王春霞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发自北京 6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以打击新型毒品犯罪为主题的最高检第三十七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案例是郭某某欺骗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郭某某为寻求刺激,给多人饮料、酒水中投放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被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该案例为办理给他人下迷药(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案件提供了指引。

2015年,郭某某为寻求刺激,产生给其女友张某甲下“迷药”的想法。此后,郭某某通过网络了解药物属性后多次购买三唑仑、γ-羟丁酸。2015年至2020年间,郭某某趁张某甲不知情,多次将购买的“迷药”放入张某甲的酒水饮料中,致其出现头晕、恶心、呕吐、昏睡等症状。其中,2017年1月,郭某某将三唑仑片偷偷放入张某甲酒中让其饮下,致其昏迷两天。

2020年10月5日,郭某某邀请某养生馆工作人员张某乙及其同事王某某(均为女性)到火锅店吃饭。郭某某趁两人离开座位之际,将含有γ-羟丁酸成分的药水倒入两人啤酒杯中。后张某乙将啤酒喝下,王某某察觉味道不对将啤酒吐出。不久,张某乙出现头晕、呕吐、昏迷等症状,被送医救治。张某乙的同事怀疑郭某某下药,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1年8月26日,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和量刑建议,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郭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年11月16日,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该案的指导意义,最高检指出,当前,一些不法分子给他人投放新型毒品的违法犯罪案件增多,社会危害性大。对于行为人明知系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而向他人的饮料、食物中投放,欺骗他人吸食的,应当以欺骗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为实施强奸、抢劫等犯罪而欺骗他人吸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应当按照处罚较重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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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李萌     2022-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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