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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着孩子不让探望,该怎么办?

标签:权益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李慧萍 胡玮铭

■ 李慧萍 胡玮铭

“我这么远去看女儿,他却安排女儿从早到晚上补习,一天的时间探望,结果只是接送孩子上下课。”

王女士一家原本在上海生活,离婚后,女儿判给了男方,王女士有探望权,男方带着孩子回到了老家生活。每次,王女士坐好几个小时的高铁去探望孩子,男方都是给孩子排满了补习班,王女士只能负责接送孩子,母女相处时间极少,王女士对此很忧伤却又无可奈何。

和王女士面临相同困难的爸爸妈妈很多,更有甚者,为了达到报复对方的目的,抚养孩子的一方还藏着孩子,不让另一方探望,不给另一方与孩子相处的机会,导致孩子与生父或生母感情日益淡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许能解决当下问题,但是对于子女抗拒探望、法院退出后抚养权人不配合探望等情形却无能为力。

对此,笔者分享一些比较有效的方式,帮助类似王女士遭遇的读者解决探望权难实现的问题。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将另一方纳入“失信黑名单”

在探望权纠纷案件中,探望权作为非财产性权利,不能查封或扣押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加之抚养一方需要照顾孩子,也不宜采取司法拘留,更不宜采用刑事制裁手段。唯一能起作用的也就是罚款,但是对于“隐形对抗”的被执行人而言,罚款又很难找到充足的依据。

看看下面的案例,法院采取了什么有效的措施。

张先生与肖女士离婚时,约定儿子由肖女士抚养,张先生支付抚养费并可以每月探望儿子一次。然而,双方积怨已久,肖女士各种阻挠张先生探视,张先生便拒绝支付抚养费。双方因为探视权、抚养费引发了一轮又一轮的纠纷,后肖女士更换住处及电话号码。

当执行法官再一次联系上肖女士时,肖女士依旧拒绝张先生探视,且想方设法阻止执行,态度恶劣。鉴于此,承办法官依法将肖女士纳入“失信黑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两年。肖女士因忌惮持续的信用惩戒带来的不便,而积极履行探视权配合义务,张先生也再未拖欠抚养费,跨越好几年的纠纷终于圆满解决。

对于一方不配合对方探望的,通过说服、教育,作用往往有限;如果对被执行人持续性地信用惩戒,无疑是解决类似问题执行难的有效措施之一。

申请法院向应协助一方出具《家庭教育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家庭教育令》是怎么回事?探望权执行程序中可以运用吗?请看如下案例:

周女士因与李先生感情不和诉讼离婚,经调解,双方所生之子小东随李先生共同生活,周女士有权每周六探望一次。后李先生未能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周女士先后8次向法院申请执行。随后,法院向李先生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李先生应当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在不影响小东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履行母亲周女士探望婚生子小东的协助义务,并和周女士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共同促进未成年人小东的健康成长。如违反,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教育令》的最大意义在于传导一种价值导向和教育理念,即父母不能因为离婚或者其他原因而将未成年子女作为“互斗工具”,更不能迁怒于未成年子女。

引入“探望监督人”制度,助力解决探望难

当双方对探视方案不满意,且在探视中一直存在着摩擦时,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并由法院确定监督人来辅助保障探望权的实现。

探望权监督人有两种类别,分别是社会探望监督人和亲属探望监督人。顾名思义,社会探望监督人主要是从社会层面进行遴选,包括被探望人住所地的社区工作者、共青团干部、妇联工作人员及人民法院的家事调解员;亲属探望监督人一般从双方的成年亲属中选定。探望监督人制度一般适用于矛盾突出、被探望人年龄较幼小的纠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在全国率先将探望监督人引入案件审理。张女士与郭先生离婚,双方的婚生女小郭由父亲郭先生抚养。多年来双方矛盾不断激化,张女士始终见不到孩子。后来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协议,张女士每月第二周的周日至女儿住处探望,具体探望次数可随着双方关系的改善逐步增加。经过双方一致认可,普陀石泉街道阳光青少年社工薛女士、被告的阿姨葛阿婆担任探望监督人。

探望监督人制度巧妙地从其他角度切入,增设一个父母双方都认可的“中立第三人”,协调各方利益,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保证探望权的同时,也可以逐渐化解双方当事人甚至几代人的矛盾,这也是家事审判及执行中人文关怀的体现。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成长,所以离婚后不要再想办法把孩子藏起来了,应当以孩子的利益为重,让父爱母爱共同滋润孩子健康成长。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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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吴苏锦     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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