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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须把握“尽力”和“量力”原则

标签:权益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何蒙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何蒙

    签离婚协议时,草率,就会惹麻烦。

    近年,离婚协议纠纷案件增多,北京市昌平法院日前公布数据:2016年至2020年,昌平法院共受理涉离婚协议案件719件,呈现逐年增长态势。近日,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了昌平法院天通苑法庭副庭长、审判员黄莹。

    记者:根据您经手的案件,能否总结一下目前离婚协议不完善的内容有哪些?

    黄莹:协议签订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离婚协议签订时对于重要事项约定不明确。在离婚协议签订时,双方感情破裂,此时因急于解除婚姻关系,大部分人容易产生急躁情绪,考虑不周全,签订的离婚协议过于随意简略,缺失涉及履行争议定性的重要条款和必要磋商说明,致使事后引发争议。比如离婚协议遗漏其他共同财产未行分配、未解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问题、离婚协议书的内容表述不清、存在歧义,或者一方离婚后才发现对方婚内实施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或是无过错方离婚后发现对方隐瞒过错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情节,重新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等。

    二是有的当事人为促成婚姻关系解除,签订放弃抚养权、净身出户等条款后反悔导致协议难以履行。不少当事人为了促成婚姻关系解除,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妥协和让步,如“放弃抚养权、探视权”“承诺给付明显超出子女生活需求或个人支付能力的抚养费用”“承诺支付大额离婚损害赔偿金”以及“净身出户”等。但双方离婚后,上述约定内容多在短暂履行甚至尚未开始履行阶段即遭反悔。此时,婚姻关系虽得以快速解除,但相应财产分配及法定义务履行中的隐患并未实质解决,仍需后续通过诉讼进行处理。

    三是离婚协议涉及第三人权益,部分当事人将家庭共有财产或涉及债权人的财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处分。部分债务人为逃避债务,通过签订离婚协议的方式,恶意将财产转移至配偶、子女等名下而不改变财产实质控制人、受益人等,以期虚构“无力偿还债务”的假象;部分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已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分割虽是真实意思表示,但协议约定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从而引发债权人起诉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的条款等;还有部分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混淆了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将家庭共有财产当做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侵害了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权益,从而引发诉讼。

    记者:夫妻双方特别是女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什么?

    黄莹:一是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夫妻共同财产内容复杂、隐藏手段多样,往往在离婚时难以发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对财产情况的了解掌握程度是不一致的,女性在婚姻中多数处于经济弱势一方,事后就相关情形搜集有力证据难度大,往往不能进行有效举证,甚至不能提供线索证明存在某些财产。

    建议女性多学习法律知识,全面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多了解家庭财务状况,在签订离婚协议前,详细了解协议签订注意事项,避免因条款无效、漏项或内容约定模糊引发争议,导致合法权益受损。提高证据收集和保护意识,注意留存经济往来的证据,如因一方转移、隐匿财产或者虚构债务侵害自己利益的最终诉至法院,还可以提供线索,请求法院调取银行交易明细、不动产登记信息等相关证据。

    二是审慎约定抚养权及抚养费事宜。切不可为了尽快离婚或者争夺子女抚养权,而作出超出自己能力范围的承诺,要把握“尽力”和“量力”原则,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探望权作为夫妻离婚后剪不断、理还乱的离愁,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特点,夫妻应结合探望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频率,并充分征询子女的意愿,确定符合实际、易于操作、各方均同意的探视方案。直接抚养人应积极履行协助义务,避免通过强制执行等冲突性方式解决探望权纠纷,给未成年子女和自己带来不必要的身心伤害。

    三是注意区分家庭共同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涉及其他家庭成员利益的,应先进行析产,再在夫妻之间进行分割,如果暂时无法区分又急于离婚,可在协议书中写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另行解决”。另外,通过“假离婚”方式恶意转移财产或是规避国家政策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最终可能弄巧成拙,不仅达不到真实目的,反而损害了自身婚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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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吴苏锦     2021-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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