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妇女网 > 权益

黑恶势力浮出水面,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标签:权益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秦婧然

    ■ 秦婧然

    日前,以真实案例改编的扫黑除恶题材电视剧《扫黑风暴》正式完结,该剧讲述了中央扫黑除恶督导组进驻中江省绿藤市打击黑恶势力、抓获保护伞的故事。

    上期提到了李成阳受到胁迫签订合同的法律性质、美丽贷背后的套路和陷阱以及菜霸杨冬的违法行为,这期笔者继续聊聊在绿藤市错综复杂的关系网里,还有哪些涉及刑法的犯罪行为。

    孙兴“酒后吐真言”,徐小山偷录视频意欲敲诈钱财,没成想孙兴主动向徐小山转账3000元,又以敲诈勒索报警。徐小山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剧中,徐小山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从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来看。徐小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也以其手中的视频对孙兴进行了威胁、要挟,满足了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和敲诈勒索行为,但孙兴向其转账的行为并非出于恐惧心理,而是故意向其转账,以造成徐小山构成敲诈勒索罪既遂的表象,便于其报警。徐小山敲诈勒索的行为情节较轻微,可以不作犯罪处理。

    那么,徐小山的行为是否应受到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所以,徐小山的敲诈勒索行为虽不作犯罪处理,但仍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

    随着中央督导组调查逐渐深入,一张黑恶势力大网逐渐浮出水面,如何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根据刑法第294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该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该条规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剧中,绿藤市的黑社会组织以高明远为组织者、领导者,以郑毅红、曹鹏为骨干,以陈建波、曹晓峰、杨冬等为成员,内部人员结构由上至下,骨干成员稳定。他们通过经营歌厅、赌场、控制菜市、投资房地产等方式进行敛财,具有经济实力,为其违法活动提供经济支持。通过雇用打手、暴力恐吓等形式从事违法活动,以国家工作人员为保护伞,控制绿藤市的重要经济命脉,欺压百姓、称霸一方,符合法律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剧中,贺芸作为绿藤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市公安局扫黑办主任,知法犯法、徇私包庇,为孙兴、高明远的犯罪活动提供保护伞,造成了严重后果,那么贺芸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法律?

    刑法第399条第一款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外,高明远等人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第294条第三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剧中,贺芸利用职权多次为孙兴、高明远等人洗脱罪名,使得不法分子免受责罚,涉嫌徇私枉法罪。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贺芸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包庇、纵容,涉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 分享:
  • 编辑:吴苏锦     2021-10-20

评论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