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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设“红线”“黑名单”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标签:新闻 | 来源:中国妇女网 | 作者:周韵曦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周韵曦 发自北京 为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近日,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从招用条件、招用程序、从业禁止、行为“红线”、监督检查、处罚制度等方面作出规定,旨在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坚持用人标准,规范招用程序,不断提升培训服务质量。

《管理办法》明确了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爱国守法,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各项职责;要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举止文明,关心爱护学生;教学、教研人员还应为人师表,仁爱敬业,从事按照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职业(专业)能力证明;非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

《管理办法》强调要依法规范劳动关系,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招用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特别强调要与招用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而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管理办法》首次提出从业人员的结构性要求,明确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首次提出建设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制度,对触碰“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损害国家利益,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歧视、侮辱学生,存在虐待、伤害、体罚或变相体罚未成年人行为”等11类行为“红线”且情节严重的,经查实、审核后,纳入全国统一监管平台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进行管理。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从业禁止条件,机构不得招用两类人员,即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

华东师范大学国家教育宏观政策研究院执行院长郅庭瑾教授认为,《管理办法》从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界定和类型划分入手,对“什么样的人、哪些人属于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做出了回答。她分析道,校外培训机构的从业人员指的是:“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共分三种不同的类型,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三种类型人员的角色界定及其内涵为:“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辅助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这是国家第一次以政府行文的方式,清晰表述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身份角色和队伍构成。”郅庭瑾说。

“对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划定红线,建立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制度,做出禁止从业的规定,有助于净化从业人员队伍,把好人员关口。“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教育政策研究院副院长薛二勇教授认为,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要求,明确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是建设高质量校外培训机构的重要保障,而要确保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署劳动合同,明确从业人员劳动的岗位责任、报酬福利、社会保险、权利义务、考核办法等,维护从业人员权益,促进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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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李萌     2021-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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