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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对严重侵害品种权行为从重判处惩罚性赔偿

标签:新闻 | 来源:中国妇女网 | 作者:王春霞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切实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依法保障种业创新者获得经济利益。在侵害“郑58”玉米杂交品种纠纷案中,对于品种权人高达4952万元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充分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介绍,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案件共计781件,年结案量从2016年66件上升到2020年252件。案件影响很大、增幅很快,其中85%以上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主要涉及玉米、小麦、水稻等主要农作物,超七成案件品种权人胜诉。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两优培九”杂交水稻品种权合同纠纷上诉案中邀请袁隆平院士等参与并有效促成当事人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介绍,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包括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2件;案件所涉的品种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又包括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在侵害“宜香优2115”水稻品种纠纷案件中,对于套牌销售行为,在判决停止侵权的同时,判处侵权人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针对严重侵害品种权行为重拳出击,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判处惩罚性赔偿。在侵害“金粳 818”水稻品种纠纷案中,对于侵权人利用微信群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的行为,认定构成销售侵权,揭开其所谓农民交易自留剩余种子的伪装,并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最终全额支持品种权人300万元的赔偿请求。

今年7月5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郃中林介绍,新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列举了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对于情节非常严重的情形,进一步规定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换言之,对于特定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可以形成对恶性侵权行为的强有力威慑。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生产、繁殖、销售行为具有季节性、地域性等特点,较为隐蔽,权利人维权时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朱理说,为便利品种权人维权,降低维权难度,人民法院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强化证据保全、调查取证、委托鉴定等证明手段的运用。对于品种权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力度。二是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依法适用事实推定。三是强化举证妨碍制度适用,让不诚信的被诉侵权人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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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昱卓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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