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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网购新规则

标签:法律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潘家永

 ■ 潘家永

    随着数字经济和贸易的蓬勃发展,网络购物已经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购物方式。在网上购物用户规模、交易规模不断增长的情况下,涉及网购的纠纷也越来越多。对此,民法典合同编新增了网购规则,为解决网购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商家忽悠式“砍单”,订单提交成功就生效

    晓慧在网购平台上发现一款运动服在搞限时促销活动,活动规则写的是××日凌晨0时开始促销,只要在开始半个小时内下单,即可享受半价优惠。于是晓慧一直熬夜等待,在该日凌晨0时15分下单和付款成功。

    谁知过了两天,商家通知说,当时活动过于火爆,货物已经售空,只得取消订单,并将货款全额退还。知道这样的结果后,晓慧非常失望。

    那么,商家全额退款就能了事吗?

    点评                               

    一些商家为了获取利益,常以低价、促销价引诱买家下单,造成销售火爆的假象。但买家真的下单成功付款后,商家会以商品缺货等各种借口取消订单,或者拖延不发货,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民法典明确了网购合同成立时间。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就是说,在双方没有另行约定的情况下,提交订单成功的时间就是网上购物合同成立的时间。

    本案中,晓慧在网站上选择商家促销的运动服并成功提交订单、完成付款,应当视为进行了承诺,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商家以货物已经售空为由取消订单、拒不发货,虽然予以全额退款,其行为也构成违约。因此,晓慧有权根据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之规定,要求商家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责任。

    货物在快递过程中损坏,商家应当担责

    夏某在某网上商城购买了一部手机,商家承诺提供包邮服务并3日内送达。然而,天有不测风云,运输该手机的快递物流车辆在高速上发生事故,导致整车货物全部损毁。夏某找商家讨说法,但商家回复称应向物流公司索赔。

    那么,夏某究竟该找谁赔偿呢?

    点评                               

    民法典就网购商品交付时间的确定作出了特殊规定。民法典第512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第三款规定:“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规定交付时间的意义,在于解决货物的毁损或者丢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的问题。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商品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买家签收前由商家承担,签收后由买家承担。因此在签收快递时一定要当场验货,看看货物质量怎么样,数量够不够。

    本案中,商家交付的手机在夏某签收前被毁损,尽管这是由于物流公司的原因造成的,但商家也不能以此推卸责任,夏某完全可以要求商家重新发货或全额退款。

    标错价格取消订单,商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王女士经常在网店买买买。一天,王女士在某网店看到一款扫地机器人,标价仅260元,随即下单付款。不料,次日客服来电称由于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将货品价格少标了一个零,货品原价为2600元,目前无法发货,希望王女士理解并取消订单。

    那么,王女士是否可以要求该网店继续履行交货义务呢?

    点评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152条规定,“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本案中,王女士下单成功后,与网店依法订立了买卖合同。但是,网店标错价格,而且标价与货品原价相差悬殊,这属于重大误解,故可以在法定的90日期间内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对于已经履行的要相互返还,没有履行的也不用再继续履行。如果网店在规定期间内未诉请撤销合同,则应依约向王女士交付货品。

    但在卖家行使撤销权时,买家可以要求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本案中,网店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违反了合同义务中的诚信缔约义务,损害了王女士的信赖利益,王女士有权要求网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其损失。

    (作者系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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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蔚然     2021-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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