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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对女同事性骚扰,单位解雇合法

标签:法律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谢炳城

    刘某是某公司车间组长。2018年7月至8月间,其多次在工作场所偷拍女同事蔡某的照片,并配上“老婆”“女神”“我的女人”等不恰当文字发送在微信朋友圈。此外,刘某还多次以短信、微信等方式对蔡某进行骚扰。蔡某多次口头警告,刘某仍不知悔改,蔡某遂报警,民警对刘某进行了口头训诫和处理。

    2018年8月16日,公司领导找刘某谈话,刘某表示其与蔡某并非恋爱关系,承认了对蔡某性骚扰的行为。当天,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刘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双方劳动合同,并通知了公司工会。

    随后,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余万元,被驳回。刘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无需向刘某支付赔偿金。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员工多次对女同事性骚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法院认为,刘某在蔡某未同意与其交往的情况下,偷拍其照片发微信朋友圈,并公开宣称蔡某为“老婆”“我的女人”,该行为显然超出了未婚男女正常追求异性的行为界限,已构成性骚扰,且公司规章制度明确规定禁止员工性骚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合理。

    其一,性骚扰的方式及范围。

    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性骚扰的方式通常包括言语(口头)骚扰、行为骚扰、环境设置骚扰等。言语骚扰是指用轻佻、下流的语言挑逗对方;行为骚扰是指与对方发生肢体接触,如强吻、抚摸、碰撞等;环境设置骚扰是指在某些区域故意设置一些淫秽图片、视频让对方看见,使对方感到难堪。

    需要说明的是,性骚扰的对象是“他人”,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性骚扰行为既包括男性对女性进行,也包括女性对男性进行。

    其二,法律禁止性骚扰。

    性骚扰行为因违反他人意愿,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被骚扰者往往会出现恐惧、焦虑、自卑等心理反应,甚至发生自闭、抑郁等严重后果。因此,我国法律历来禁止性骚扰。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0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通常包括停止骚扰、赔偿财产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等。情节恶劣的,还需处以行政拘留。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其三,用人单位有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的义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民法典第1010条第2款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可见,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预防职场性骚扰的发生。

    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已明显超出普通同事之间正常交往的界限,违背蔡某的意志,屡次警告后未果,给蔡某带来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已构成性骚扰。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正是履行预防和制止女职工遭遇性骚扰的法定义务的具体表现。

    (作者系国家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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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蔚然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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