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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后财产谁来管?不如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

标签:法律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桂芳芳 胡玮铭

    几年前,单车打通了出行的最后一公里,财富传承的最后一公里靠谁呢?——遗产管理人。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首例遗产管理人被诉案件。2004年、2008年,赵某雄父母相继去世,赵某雄一直和赵女士居住在一起,并由赵女士扶养照顾,直至2019年3月18日赵某雄去世。

    赵某雄留下一套房产,生前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未立遗嘱。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赵女士并非赵某雄的法定继承人,无法直接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通过研读民法典,赵女士发现民政局是赵某雄的遗产管理人,便状告了朝阳区民政局,想因此获得房屋的继承权。而朝阳区民政局则对此表示存疑,赵某雄生前并未指定朝阳区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双方展开了诉讼。

    那么,遗产管理人到底应由谁来担任?遗产管理人具体是干什么的?

    遗产管理人由谁担任

    遗产管理人有选任和指定两种方式。

    根据民法典1145条规定,由遗嘱执行人来担任遗产管理人,在没有确定遗嘱执行人时,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或者从中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之间无人担任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委会来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第1146条还规定,如果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可见,想担任遗产管理人并非易事。法律规定了担任顺序,在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通常会有利益纠葛,不管是共同担任还是从中推选,都很难调和各方利益,而由民政部门和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则存有业务不知情等风险,将遗产置于一种无人看护的状态。

    相比之下,遗嘱指定遗嘱执行人的方式更为可行,不仅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及人士担任遗产管理人,也可以将遗产管理事务交给自己信任的人,真正地解决“后顾之忧”。

    遗产管理人的具体职责

    遗产管理人具体是做什么的呢?为什么说他在财富传承的“最后一公里”至关重要?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在民法典中有所规定:

    1.遗产管理人需要对遗产进行盘点清算,同时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2.遗产管理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保证遗产存在的形式和价值;

    3.遗产管理人需要对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4.按照遗嘱或者法律规定对财产予以分割。

    可见,以上内容更多是遗产管理人在继承开始后展开的工作。而作为一名管理者,需要尽心竭力对当事人的遗产进行管理和分配,确保其债权人和继承人的权利都能够得到保护。在当事人去世后突然接手遗产显然不利于对债权债务的整体把控。

    可通过遗嘱的方式尽早确定遗产管理人,由遗产管理人承担尽职调查、资产盘查等职责,并对当事人的财产和债务进行定期追踪,时刻关注数值变化。在继承开始后,遗产管理人根据掌握的财产信息及时处理好债权债务,高效完成遗产的分配。

    设立遗嘱指定遗产管理人

    既然清楚了遗产管理人的重要性,该如何利用遗嘱来设定遗产管理人呢?

    首先,遗嘱形式具有多样性。例如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设立的遗嘱以及口头遗嘱,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后4种方式设立的遗嘱需要见证人在场,此时并不建议遗嘱执行人去做遗嘱见证人,利益的冲突会导致遗嘱内容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其次,在遗嘱中注明由某机构或者某人担任遗产执行人,遗嘱生效后自然推定遗产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回归本案,无人继承的财产最终将收归国有。但在本案中,赵女士对赵某雄尽到了扶养事宜,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赵女士是可以取得部分财产的。从情理上看,赵女士作为赵某雄唯一的亲属,财产也应当由赵女士继承。但是由于赵某雄生前并未做好财富传承的规划,导致其家属只能多走一些弯路来获得财产的继承权。

    财富创造和财富传承是一场马拉松,“最后一公里”往往决定财富之路的最终成败。遗产管理人则是顺应时代变化的“及时雨”,为个人财富的传承提供了制度保障,而指定专业机构或人员则更有利于遗产的保全和分配。

    (作者系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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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蔚然     20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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