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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少年的你”撑好法律“保护伞”

——新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亮点解读

标签:法律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弓凯希

    ■ 弓凯希

    为孩子们撑好法律“保护伞”,给他们一个更安全、更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条文从72条增至132条,新增并完善了多项规定。

    关键词之家庭保护——

    充分听取孩子意见 尊重孩子真实意愿写入法条

    未保法提出的“六大保护”中,家庭保护仍然处于首位。其中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的10项监护职责,如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等,同时也规定了11项禁止行为,如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违法处分或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等。

    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父母往往会认为自己可以决定孩子生活或学习方面的所有事情,尤其是离异后关于子女由谁抚养、如何探望等实际问题,许多父母不顾孩子的真实想法擅自草率决定,这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严重侵害。

    新修订的未保法亮点之一就是新增了“充分听取孩子的意见”“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内容,在多项规定中都明确提出。如第4条将“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确定为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基本原则,这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进程中的重要进步,使得“未成年人权益最大化”不再是一个口号,而是得到进一步的贯彻落实。第1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法律将“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写入法条,避免家长意见左右孩子的想法,如法院在询问孩子意见时明确表示希望听到他自己内心真实想法,而不是父母告诉他的观点;同时,对询问后的内容要通过法官的内心确信来审查是否是家长灌输的观点,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心声得到法律的尊重。

    父母离婚,对于孩子来说是个不小的打击。未保法修订后与民法典看齐,第107条规定,法院对离婚后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应当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处理。第24条规定,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也就是说,法院在今后处理抚养权、探望、抚养费等与未成年人权益相关案件时,结合具体案情,如果认为确有必要,也可以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这就扩大了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案件范围。

    此外,未保法在所有涉及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相关条款中,均将“有表达意愿能力”而非具体年龄作为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条件,不仅是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对于未满8周岁,确实有表达意愿能力的,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法院也可以听取孩子的意见,这使得更多未成年人的意愿得到家长、法院和社会的尊重。

    关键词之学校保护——

    将性教育写入法律 增设学校发现性侵强制报告义务

    上学期间,孩子的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学校或者培训机构度过。新修订的未保法又对学校保护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将性教育写入法律,是此次新修订的未保法亮点之一。针对未成年人对性知识了解不足,很有可能在遭受侵害后仍不自知或羞于启齿等情况,第40条提出,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未成年人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机构等也参照执行,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孩子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而且,法律还要求学校制定完善的预防、处置性侵案件的相关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对教职员工的入职审核、定期培训,对案件高发场所,如杂物间、空教室、厕所等隐蔽场所的监督管理,定期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变化及时发现异常情况,以及发现后的强制报告义务等。通过一系列工作制度的制定及落实,确保学校不能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成绩,还要将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放在工作的重中之重,保障孩子享有安全健康的学习环境。

    不同于其他犯罪,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再犯罪率高,而且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隐蔽性更强,此次新修订的未保法增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从业人员的准入资格制度,避免实施过侵害行为的犯罪分子进入相关行业。

    第62条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通过查询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具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解聘。第98条规定,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由此可以看出,切断有潜在危险的人员与未成年人的密切接触,从而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遭受到性侵害,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的重大进步。

    关键词之网络保护——

    建立网游产品分类和适龄提示制度 在线教育服务不得插入网游链接

    如今,网络已经成为我们生活的一部分。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具有好奇心且自我约束能力弱,面对网络沉迷和成瘾等风险,新修订的未保法将网络保护单设一章,初步构建起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法律基础。

    在新修订的未保法中,首先明确了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应当注重未成年人网络素养的提升及在网络空间合法权益的保障。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内容的创作与传播,依法惩处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

    其次,规定了网信、新闻出版、教育等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及时确定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网络信息的种类、范围和判断标准,定期开展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宣传教育,监督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履行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义务,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互相配合,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对未成年人沉迷网络进行预防和干预。

    再次,法律对于其他与未成年人上网密切相关,可以对其上网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任义务作出了规定。如要求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少年宫等场所做好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的安全技术保障;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未保法第78条和第79条提出,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并对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此外,第70条还规定,学校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学生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如果发现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恢复正常的学习生活。

    最后,针对沉迷网络游戏这一“重灾区”,未保法对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提出相关要求。第74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在线教育网络产品和服务,不得插入网络游戏链接,不得推送广告等与教学无关的信息。第75条规定,网络游戏经依法审批后方可运营。国家建立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未成年人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并登录网络游戏,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作出适龄提示,并采取技术措施,不得让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游戏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22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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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杨蔚然     20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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