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妇女网 > 家庭 > 家庭新闻

抚养费纠纷上涨背后

标签:家庭新闻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王春霞

4月1日,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李某某诉陈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有关报告显示,2016至2019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的涉少年儿童民事案件超过100万件,案件量逐年增长,抚养费纠纷超过交通事故纠纷,成为涉少年儿童案件量最大纠纷。其中,近六成原告为女性,近七成被告为男性。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女孩的抚养费问题纠纷占比较大,男性监护人的责任须加强。

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呈现哪些特点?抚养费纠纷背后折射出哪些问题?如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抚养费纠纷中被告多为男性

北京某基层法院2020年年底对一起抚养费纠纷作出一审判决。9岁女孩豆豆(化名)将父亲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2016年,豆豆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豆豆由母亲直接抚养,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辩称,已重新组建家庭,并生育一子,生活压力极大,无力继续增加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现9岁,正处在身心各方面成长的关键时期,且受社会整体物价影响,生活和教育成本必然增加。原告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结合原告的实际需求、原告母亲与父亲的负担能力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酌情确定抚养费增加800元,每月为1800元。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法官贾会颖负责集中办理抚养费相关案件。她发现,抚养费纠纷的被告男性居多,抚养孩子的重担落在母亲身上。有些不愿意给抚养费,有些离婚时闹得不愉快,双方联系很少,女方找不到男方。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王佐法庭副庭长王芳介绍,实际办案中也发现抚养费纠纷男性被告居多,有的被告因为探望权问题不支付抚养费,有的被告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而辞掉工作,却坐拥几套拆迁房。“法官会根据当地生活标准、当事人财产状况以及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综合判断抚养费的数额,以未成年人利益为先,防止钻法律空子。”

关于自由职业者如何给付抚养费,王芳认为,可以依照离婚时当事人的收入状况,考虑物价上涨和孩子需求的变化综合判断。只要当事人没有残疾、没有生大病等,只要有正常劳动能力,法院会考虑当地人均收入、人均消费支出,参照正常抚养费标准作出判断。

困扰贾会颖的一个问题是,如果女方不知道男方的工作单位,离婚协议没有约定具体的抚养费数额,即使对方到庭,若不如实汇报,法院很难掌握其收入情况。贾会颖通常只能参照最低收入标准确定抚养费,“抚养费比较低,不能满足孩子生活需要。”她建议,法院与掌握各类人员就业信息的行政单位建立资源共享机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查询对方工作单位,调取其收入情况。

贾会颖还注意到,目前孩子上辅导班较为普遍,相关费用是否可归入抚养费,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贾会颖希望,抚养费的数额能够考虑一些特殊情况,比如上大学的费用、其他合理的超过直接抚养人承受范围的教育支出,是否可以不经对方同意或者对方不到庭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判决其承担一半。王芳认为,需要考虑课外班的支出是否必须,同时要看对方经济能力。

最高法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大学费用、其他合理的教育支出是否应归入抚养费,还有待最高法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的方式加以明确。

关于女孩抚养费问题比较多的现象,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社会学院教授张凤荣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东亚男孩偏好依然存在。夫妻离婚,女孩更多随母亲一同生活。从社会问题的角度来讲,离婚女性失去了家庭的支持,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收入下降,社会地位随之同步下降。男性对弱势的人会更加轻视,导致抚养费纠纷。同时,近六成原告为女性,近七成被告为男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更多女性法律意识的提高,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捍卫权益。

涉及抚养费的纠纷包括三类

在厦门大学教授蒋月看来,从大的方面看,离婚人口的基数不断变大,大部分离婚当事人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不足十年,围绕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议案件数相应变大。“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孩子抚养费负担显著增大;特别是离婚后再婚再育的,需要抚养的子女增加,部分父母在某个时段发生支付困难是客观存在的。物价上涨导致生活成本增加,一方要求另一方增加子女抚养费金额,双方协商不成,也会走上法庭。此外,也有部分纠纷是当事人一方婚外生育子女后,又不及时履行父母责任。

蒋月认为,离婚时年幼孩子的直接抚养权确定归妈妈的情形较多见,部分男性履行父亲责任未完全到位,从一个侧面说明性别平等上存在的差距。加强父母责任教育、性别平等教育,非常必要。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许多抚养费纠纷是因为离婚后,负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一方未能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而产生的。例如,在杨某诉朱某抚养费案中,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抚养费的数额,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原定抚养费数额已经无法维持子女正常的生活、教育开支,当事人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

在这位负责人看来,涉及抚养费的纠纷实际上包括了三类:一是以“抚养费纠纷”为案由的民事案件,主要集中在抚养费数额的确定,抚养费的给付方式、给付期限等方面,这些纠纷一般发生在离婚之后或同居关系终止之后,由未成年人单独提起。二是离婚纠纷中涉及的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问题,在这类案件中,由于当事人是离异的双方,所以并没有被统计在涉少年儿童案件中,实际上,这类纠纷的数量更大;三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未成年人提起的要求支付抚养费的纠纷。

2020年12月,最高法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中,将未成年子女抚养费请求权扩展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存在如夫妻长期分居或一方长期在外打工,事实上只能由另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情况。

多位法官反映,抚养费纠纷案子小,矛盾大,要做很多工作,缓和双方的矛盾,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才有利。

未成年人家庭和社会保护仍需加强

最高法民一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纠纷涉及案件类型多、案由较分散,其中离婚纠纷中抚养权归属和抚养费数额确定的案件占比最高。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监护问题近几年比较突出。未成年人之间的校园伤害事件时有发生。“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纠纷中,体现出注重多元化解纠纷的趋势,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和心理健康等问题。”他说,如上海市普陀法院创设“儿童权益代表人”机制,由妇儿工委办公室人员作为代表人,通过独立调查、取证、参与庭审,切实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这位负责人分析,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案件反映出我国在未成年人的家庭和社会保护方面仍然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家庭监护意识淡薄、社会监护力量不足。很多离婚纠纷中,未成年人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成为夫妻双方较量的砝码,导致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隐患突出;侵害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家庭暴力现象仍然存在。未成年人仍然属于社会上的弱势群体,人身安全有时会面临威胁,相应的保护和惩戒力度亟待进一步加强。

这位负责人表示,要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要求,更好地发挥家事审判权益保障、情感治愈功能。以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为目标,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温馨稳定的家庭环境;充分发挥家事调查报告、心理疏导报告及大数据的应用;推动建立司法、行政和社会相结合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机构或者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等;推动家事纠纷案件的诉源治理,从源头化解家庭矛盾,切实减少抚养费等纠纷的产生;推进家事特别程序立法建设。

蒋月认为,如果仅依靠父母一方收入抚养孩子将导致生活困难的,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一方也有权向当地政府申请社会救助。身为父母,一定要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为处理一切涉及未成年人事务的原则,尽心尽力履行父母职责;遇到自己解决不了的困难或问题时,应积极向外寻求帮助、支持,切实尊重、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

此外,张凤荣建议,可以设立家庭社工,由法院、律师、社工组成铁三角。家庭社工参与治疗家庭的综合性矛盾,提供针对性的措施,帮助家庭重构社会生态系统,更有利于事半功倍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 分享:
  • 编辑:苏悦     2021-04-14

评论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