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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老人离婚数量逐年攀升——

自我意识提升,女性更不愿意“忍”

标签:新闻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王春霞

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法官张鹏在过去半年审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有两三起高龄老人离婚案件,年龄最大的一起当事人为94岁。张鹏有些纳闷,“这么大年龄,应该好好过啊,怎么还离婚呢?”

搜索相关案例后,张鹏发现,75岁以上老人离婚案件呈现增长态势。

高龄老人离婚案件呈现增长态势

“近五年来,北京二中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有一方为75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的案件共有46件,且数量逐年攀升。这类案件中夫妻间年龄相差10岁以上的有20件,占43.48%,其中不乏近年来饱受争议的‘保姆型’婚姻。” 张鹏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关于高龄老人离婚案件呈增长态势,张鹏认为,主要和老龄社会的到来有关。一些老年人自我意识提升,忍了对方一辈子,孩子大了,不愿意再忍受,要过自己的生活。这类案件约占20%左右,提出离婚的以女性居多。

董某(女,1937年出生)与赵某(男,1935年出生)于1957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子女三人。董某起诉离婚,称赵某对其进行殴打,肆意制造异味、异物,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双方夫妻感情破裂。

另一起案件中,郭某(女,1945年出生)与王某(男,1947年出生)于1967年举行结婚仪式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育有6名子女。郭某因家庭琐事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这两个案子法院认为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没有判决离婚,二审维持原判。主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矛盾皆为生活琐事。”张鹏告诉记者。

高龄老人离婚案件增多的另外一个原因, “半路夫妻”占比较高,前期缺乏沟通。双方子女对各自老人意志影响较多,一旦出现矛盾,子女代表老人做决定,不愿老人受委屈,离婚的情况较多见。在高龄老人离婚案件中的重组家庭,有近七成为双方再婚且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半路夫妻”婚前未将财产理清楚,也是造成纠纷的原因。财产较多一方的子女不愿意对方分财产,老人再婚后会更容易离婚。

在一起“保姆型”离婚案件中,赵某(女,1958年出生)与王某(男,1944年出生)自由恋爱,于2013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共同居住宅院拆迁,赵某要求分得拆迁安置房,王某称赵某不享有拆迁宅院的利益。加之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王某遂要求离婚。法院因赵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拆迁安置有其份额,且安置房尚未交付,故判决双方离婚,未支持赵某要求分得拆迁安置房的请求。

张鹏告诉记者,高龄老人离婚案件中,“保姆型”婚姻约占两成左右。这类婚姻,通常开始于女方照顾老人,双方后来结婚。老人子女通常认为,女方没有做什么贡献,将来还要继承老人遗产,分走财产,就会让老人提出离婚。有的是女方提出离婚,主要是随着老人年龄增长,自己付出越来越多,加之双方感情并不深厚,对生活感到厌倦。

应协商制定一揽子解决方案,确保老有所养

据介绍,在涉老离婚案件中,约有三成的当事人因疾病缠身、路途遥远等原因无法到庭。为了方便确有诉讼意愿的老年人,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信息化手段,利用云庭审、微信视频、云会议等方式,让当事人足不出户便可以参加诉讼活动。如果高龄老人无法利用线上方式,法官会亲自前往老年人的居所或者医院,当面询问其离婚的意愿。对于失去表达能力的当事人,也会通过法定程序,在其子女中选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完成诉讼程序。

张鹏告诉记者,75岁以上老人离婚案件容易引发老年人应激致病、家庭对立、房屋腾退等衍生问题,应当引起重视。家事法官在办理案件时,通常会召集全体家庭成员协商制定老年人生活、养老、医疗、财产分配等一揽子调解方案,确保老有所养。

此外,高龄老人的住房常会涉及承租公房、工龄购房、祖业祖产等特殊类型房屋。婚前财产因沿革久远,认定困难,共同财产较难区分,调查取证难度大,分割财产时容易产生争议。“居住权制度是民法典物权编中新增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能较好地解决居住问题。如果高龄老人提出居住权的请求,可以灵活运用好居住权制度,切实解决高龄老人离婚后的居住问题。如果老人确实住无所居,可以协调子女、亲属、社会福利机构,多方渠道妥善安排好老人的居住问题。” 张鹏表示。

对于老人再婚问题,张鹏建议,子女要站在老人角度多考虑问题。老人不只是需要生活照顾,更需要精神慰藉。如果子女不能陪在老人身边,不应阻止老人寻找感情依托。如果老年人决定再婚,建议做好婚前财产公证,或者事先订立遗嘱,防患于未然。此外,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关注养老事业,完善各项老年设施,比如建立老年公寓、老年关爱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更多陪伴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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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苏悦     2021-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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