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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生育奖励假,不容侵吞!

标签:新闻 | 来源:女性之声综合自广州日报客户端、中国妇女报 | 作者:刘世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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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及《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广东省的女职工生育符合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除享有98天产假待遇外,另享有80天的奖励假。

然而,在广东一家电器公司工作的女职工,因为休生育奖励假,被公司以旷工为由开除。双方闹上法院后,涉案公司被判违法,应向钟某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假工资损失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了上述案例。法院提醒,女职工合法生育依法享有奖励假期。 

基本案情:女员工休生育奖励假被开除

钟某于2012年12月17日入职某电气公司,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电气公司向钟某支付工资至2019年4月。钟某于2019年5月8日顺产生育一孩,并于2019年5月5日至2019年8月10日期间休产假。2019年8月20日,电气公司以钟某已连续旷工6天为由,向钟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经查,钟某曾于2019年8月1日向电气公司人事经理申请奖励假休假。双方发生纠纷后,钟某请求电气公司向其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期工资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支持了钟某的请求。电气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公司违法需要赔偿

法院认为,《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本案中,钟某合法生育,依法享有2019年8月11日至2019年10月29日期间80天奖励假,且已提前向电气公司申请奖励假休假,故电气公司以钟某2019年8月12日至8月20日期间连续旷工6天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依法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另外,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女职工“三期”待遇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女职工原本在正常劳动关系下依法可获得的产假工资、奖励假工资和部分哺乳期工资。

为此,判决电气公司向钟某支付产假、奖励假、哺乳假工资损失、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提醒,产假包括法定产假和地方奖励假两部分。

奖励产假是地方政府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的优惠政策,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中国妇女报今日发表评论《生育奖励假不容“侵吞”》,呼吁各方不打折扣地保护女职工权益。

□ 刘世康

因休生育奖励假开除女职工,广东省一家电器公司因如此“肆无忌惮”的违法行为被判赔偿。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典型案例形式通报这起案例,对于重申女职工权益保护、警示“踩线者”有着深远意义。

近年来,不少省份都出台了生育奖励假,广东省于2016年修订了《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按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享受98天固定假期和80天的奖励假共178天产假。但生育奖励假在执行中并非一帆风顺,不少用人单位以“生育奖励假为地方法规,并非国家法律”为借口拒绝执行,由此引发的争执可谓伤人伤己。

不打折扣地保护女职工权益,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应有之义,也是尊重女性劳动成果、激发女性干事创业潜能的重要保障,更是一个企业行稳致远、保持形象、赢得人心的重要底气。维护女职工权益,容不得有任何“打擦边球”的错误想法。

令人欣慰的是,法院的判罚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也让用人单位为其违法行为付出了代价。而公开通报此案例,表明此次判罚具有社会指导意义,以后再有类似案件,此次案件的判罚是一个“参照”。这无疑是一堂公开生动的“法治课”。

希望这样的警示教育,能够让维护女职工权益成为每个企业的“潜意识”和“行动力”,让每个女职工都能在平等关爱的环境里成长、奉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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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苏悦     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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