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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护儿童健康成长 代表委员用心用情

标签:新闻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全媒体记者

于鲁明委员建议:鼓励机关单位等开办福利性托幼机构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耿兴敏

“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社部、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尽快研究落实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提高人口素质的政策体系,切实解决家庭生育、养育、教育子女的后顾之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全国政协委员于鲁明3月4日接受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时表示。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提案》是他今年的提案之一。于鲁明认为,“十四五”时期是推动我国人口发展战略导向重大调整的关键时期,应着眼于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把握好重要战略机遇期,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政策,充分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受“人口老龄化速度和规模将前所未有”“生、养、教育成本增高,抑制生育意愿与行为”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出生人口形势面临着持续下滑的挑战。

于鲁明就尽快完善支持生育系列配套政策提出建议:要倡导群众结合自身及家庭实际情况,适龄、适时和适量生育。完善产假、哺乳假等制度,落实延长生育假、男性陪产假待遇保障。

于鲁明建议,根据单位女员工规模和年度生育情况,实行税收优惠,降低企业承担的生育成本;对在支持育龄夫妻适龄生育方面表现突出的用人单位,给予补贴、奖励。

建议发放托育津贴、隔代照护津贴、教育津贴;实施家庭个税抵扣,对低收入人群实行直接经济补贴;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降低贷款利率;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便利度。大力发展普惠性托育事业,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

于鲁明还建议,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型园区提供场地和资金开办福利性托育机构:“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公办民营、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服务机构,形成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和临时托等多种形式的服务网络。”

民进中央提案建议:加快推动建立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体系

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纳入培养目录,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建立和完善专业教学标准,推动课程与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富东燕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近日获悉,民进中央向本次两会提交了名为《关于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提案》,建议加快推动建立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体系。

民进中央在提案中表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是生命全周期服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其人才队伍建设是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的关键。

提案提出,当前我国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队伍在人才供给、培养培训、规范管理等方面较为滞后。提案认为,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福祉、促进家庭和谐,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要以加快推进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照护服务人才队伍为引擎,为新时代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提案建议,要加快推动建立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养目录,支持有条件的中高职院校和本科院校开设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通过中高贯通、中本贯通、高本贯通等方式,逐步扩大招生规模。并加强专业建设,建立和完善专业教学标准,推动婴幼儿照护课程与教材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同时,要加快建立婴幼儿照护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尽快制定保育师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标准,使队伍建设有标准可依;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岗位证书制度,落实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切实推进队伍管理工作有序规范;推进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定期登记制度。

民进中央还建议,要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地位和待遇。尽快推动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基本工资标准和薪酬制度;鼓励托育机构为从业人员缴纳足额的“五险一金”;探索建立托育机构人员岗位分级发展制度,打通不同学历贯通、不同岗位晋升道路,切实增强职业吸引力和荣誉感;加大婴幼儿照护行业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营造尊重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的良好氛围。

民盟中央提案建议:明确儿童福利经费供给是国家责任

尽快设立国家一级的主管儿童福利事务的机构,明确儿童福利的经费供给是国家的责任,形成独立的儿童福利预算门类,保证儿童福利的经费需要。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乔虹 

“‘儿童的今天就是国家的明天’。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儿童在总人口中的比例不断下降。加大对儿童的福利投入,将儿童福利优先发展确定为国家战略,是基于我国国情必须作出的理性选择,对于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具有深远意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4日从民盟中央了解到,今年两会上,民盟中央提交了一份名为《关于将儿童福利优先发展确定为国家战略的提案》,提案提出,加大对儿童福利的投入,发展家庭支持福利政策,建立独立的儿童福利部门,制定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和儿童保护法,将儿童福利优先发展确定为国家战略等建议。

提案表示,目前,我国各项儿童福利的供给分散在不同内容的福利供给制度之中,缺乏独立的儿童福利制度;现有的儿童福利内容主要是救助型的,儿童津贴项目少;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层面尚未建立专职负责规划和指导儿童工作的职能部门。

民盟中央在提案中建议,发展家庭支持福利政策,从救济儿童转变为支持家庭,从被动式救助转变为积极性预防,从保障困境儿童扩展为所有儿童,从补缺型福利发展为普惠型福利。并提出要尽快设立国家一级的主管儿童福利事务的机构,将分散于各部门的儿童福利职能集中规划和管理,形成整体推进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行政力量。同时,明确儿童福利的经费供给是国家的责任,国家不仅要提供各种儿童津贴,还须提供或购买儿童福利服务,包括儿童照料、寄养、领养服务、教育服务、卫生保健服务等。与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相适应,形成独立的儿童福利预算门类,保证儿童福利的经费需要。

民盟中央还建议,应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着手制定儿童福利法和儿童保护法。并重视和鼓励民间力量参与儿童福利制度建设和儿童福利活动。

方燕代表建议:对被性侵害未成年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主任方燕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交《关于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权利救济的建议》。方燕说,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中先行纳入精神损害赔偿或将成为未来的改革方向。在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国家和政府还应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提供必要的援助与支持,尤其在学习安置等方面。

方燕认为,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无论是基于人道主义考量还是基于对犯罪人侵害未成年人的打击与预防,都应依法予以保障。她建议,突出物质赔偿与精神损害相结合的原则,实现未成年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突破,未来由最高法通过指导性案例或者批复、答复的形式加以明确。对那些经专家诊断,遭受精神重创,需要进行心理康复治疗的受害人,应当认为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此外,方燕认为,实践中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结合犯罪事实及其损害情况、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条件,以及心理康复治疗费用等,规定最低精神损害赔偿额,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作为未成年被害人案件处理程序的前置程序予以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精神损害的赔偿是否到位,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个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量。

在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的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往往难以在受害地正常生活。被害人若能转学,在新环境中更易摆脱阴影,忘掉过去,走向新生。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互相配合,对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应完善转学安置、住房保障等对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的综合保护救助制度。”方燕说,有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实施细则,明确转学安置的程序、方案以及法律责任,诸如明确“适用转学安置的保护措施”,并有权协调转出、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配合办理未成年人学籍的转入和转出,协调民政部门为在转入地没有住房的未成年被害人家庭提供住房保障措施。同时,转入地相关对接单位应对未成年被害人隐私进行有效保护,以免再次对其造成伤害,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新环境中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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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肖婷     2021-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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