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妇女网 > 新闻

最高法发布长江保护法实施意见

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相关规则有望今年上半年出台

标签:新闻 | 来源:中国妇女网 | 作者:王春霞 马慧

实习生马慧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发自北京  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据了解,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相关规则,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出台。

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李明义介绍,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聚焦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最突出的水污染、尾矿库治理、非法采砂、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案件类型,涉及森林、湿地、湖泊、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强调不同诉讼类型案件统筹适用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责任方式,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惩处力度。

据了解,本次发布的“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分别是全国首例涉濒危野生动物、涉珍稀植物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上述两案的受理、裁判,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除适用于生态环境已经受到损害的案件外,还正在适用于针对具有损害生态环境重大风险的行为所提起的预防性诉讼。”李明义说。

李明义介绍,这两起案件,都是新近做出生效裁判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解决环境执法取证耗时、污染损害既成事实等困境,能够有效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另一方面,预防性公益诉讼是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具体实践。“绿孔雀”案中,云南法院判令涉案公司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水电站建设项目,“五小叶槭”案中,四川法院判决涉案公司应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水电站科研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实际上都是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具体适用。

李明义说,近年来,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在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案件中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重庆、云南、河南、浙江等地法院还制定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实施办法,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审判和社会宣示效果。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相关规则,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出台。需要指出的是,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理念、程序规则以及责任方式等方面,均与传统诉讼不同,需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依法完善。

  • 分享:
  • 编辑:苏悦     2021-02-26

评论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