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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全方位提升老年人权益保护

标签:头条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王洋

规定意定监护、增加遗嘱形式、新增居住权、扩大代位继承范围、遗赠扶养扩大范围、增设继承宽恕制度

■ 王洋

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权益保护面临新情况、新特点,对进一步尊重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对老年人的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

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马德天法官走进前海社区,为社区老年人开展了“民法典新变化之老年人权益保护”专题讲座。

意定监护,为老人维权提供全新保障

刘大妈出身书香门第,父母留下共计48件文物、名人字画等价值不菲的遗产一直没有分割。为了继承这些遗产,刘大妈将其他4名兄弟姊妹告到法院。

法院经核实后发现,刘大妈患有阿尔茨海默症,意识不清,老伴儿去世早,现在跟着儿子一起生活。在谁来担任她的法定代理人参与继承诉讼的问题上,一儿一女争得面红耳赤。后经过刘大妈儿女的申请,法院宣告刘大妈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合实际情况指定儿子为刘大妈的监护人。儿子借此身份代表刘大妈参与诉讼,才让刘大妈依法继承了父母的遗产。

法官释法

刘大妈的问题其实可以通过意定监护解决。

民法典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进一步确立了意定监护制度。老年人在意识清楚的时候,可以指定一个自己信得过的人或者组织作为自己失能后的监护人,提前消除近亲属之间的争议,可以及时维护失能老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增加遗嘱形式,让老人不再有后顾之忧

几年前,李大妈生病住院期间,考虑到小女儿多年来对自己悉心照料,就在两位单位退休同事的见证下,通过录像的方式立下遗嘱,将自己所有的房产留给小女儿。李大妈去世后,其他子女认为录像形式的遗嘱不是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房屋。

法官释法

我国现行继承法中规定了遗嘱的5种形式: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但并未规定录像、打印等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现实生活中,继承人常常为此发生纠纷。

民法典根据现实生活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录音、录像和打印技术手段在人们生活中早已普及的事实,对遗嘱的法定形式进行了扩充,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从而明确了录像、打印遗嘱的法律效力,对录像、打印遗嘱的订立形式和要求作出了具体规范。

新增居住权,保障老人老有所居

张大爷丧偶多年,几年前与小十几岁的齐女士相识,并执意与其结婚。张大爷写了一份自书遗嘱,内容为自己在原配去世后购买的房产,由4个子女继承,但齐女士有权居住至其去世为止。没两年,张大爷因病去世,其子女将齐女士赶出了家门。齐女士拿着张大爷的自书遗嘱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己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的权利。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人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此次民法典设置了居住权,今后老年人处理家庭房产时,可通过家庭协议或者遗嘱的方式,对经过权属变更或今后为子女继承的房产设立居住权,以维护特定身份老年人的合法居住权益。通过遗嘱设立居住权,体现对老年人真实意愿的尊重,也是对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延伸保护。

扩大代位继承范围,尽可能让财产在家族内部流转

刘老先生一生没有婚娶,膝下无子嗣。同胞哥哥几年前也去世了,只有哥哥的儿子逢年过节来拜望一下。刘老先生曾表示,百年之后把自己的房产、存款等都留给唯一的侄子,可还没来得及写遗嘱,刘老先生就突然因病去世。侄子想继承刘老先生的遗产却遇到了障碍。按现行法律,侄子既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能代位继承。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这一条款扩大了代位继承的范围,侄子、侄女、外甥和外甥女都可以代位继承。目的是对老人的财产进行全面保障,最大程度让老人的财产在家族内部进行流转继承。

遗赠扶养扩大范围,赋予老有所依更多选择空间

陈老太太和丈夫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几年前丈夫去世了,陈老太太的身体也每况愈下,日常生活需要有人照应。所幸的是,陈老太太有个学生,多年来一直关心着她,老人多次送医看病、入住养老院等都是学生施以援手。为了让自己的晚年生活更有保障,也为了感谢学生多年的付出,陈老太太经过咨询,决定与学生签订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法官释法

现实生活中,有些孤寡或没有子女赡养的老人,通过在生前签订协议,约定死后把财产赠予扶养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方式,换得有人为自己生养死葬,这便是法律上说的遗赠扶养。

民法典此次扩大了扶养人的范围,第1158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不再将组织限定于集体所有制组织。也就是说,老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自己信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包括养老机构也可以成为受遗赠的对象。

增设继承宽恕制度,用法律温度给老人最大尊重

王大爷与刘大妈夫妇育有一子一女。因为早年对儿子小王的结婚对象不满意,夫妇俩与儿子产生了激烈矛盾。儿子一赌气,不仅结了婚,此后十几年都没再看望和赡养过父母。随着时间推移,儿子渐渐悔悟,缓和了与父母的关系。特别是在父母生病期间,儿子一家还搬到父母身边,悉心照顾。老夫妇立下遗嘱,将名下两套房屋中的一套留给了儿子。

王大爷夫妇去世后,女儿认为小王遗弃父母,十几年来对父母生活不闻不问,情节严重,已经丧失了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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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即便发生矛盾冲突也“打断骨头连着筋”。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的,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宽恕制度不仅给继承人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力促家庭成员和谐关系的构建,也从规则设计角度体现了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最大尊重,让法律制度既有刚度,也有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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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丽君     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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