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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依法治国普惠妇女儿童

标签:法律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王春霞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良法善治,民之所向。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也让更多妇女儿童获益。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夯实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治基础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工作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重点领域立法进一步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趋完善。

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把每年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宪法实施和监督全面加强。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宪法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等党的十八大以来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载入宪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法治保障。

多个与妇女儿童相关的法律相继制定或修改,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夯实法治基础。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诞生。民法典共7编、1260条,其中总则编对男女平等原则作出相关规定,规定监护制度等,物权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中的诸多内容均坚持了男女平等原则,最集中体现在婚姻家庭编。

婚姻家庭编进一步完善了增进家庭和睦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作为婚姻家庭关系立法宗旨写入民法典,增加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倡导性规定,增加日常家事代理的规定,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完善离婚救济制度保障离婚关系中的弱者利益等。人格权编规定性骚扰的认定标准,以及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防止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

反家庭暴力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针对家庭暴力制定的法律。反家暴法既保障运用公权力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也明确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条件、程序,规定了告诫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紧急庇护制度、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等,使“法不入家门”成为历史。

2020年10月17日,大修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经表决高票通过。新修订的未保法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亮点颇多,如详细规定国家监护制度,增设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学校、幼儿园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制度,设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等。

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次修正。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新增两项规定,即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此外,保护妇女儿童的相关内容还在其他多个法律法规之中呈现。

——2018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

——社区矫正法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有女性成员,还设立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专章。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和临时救助等8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作为救助的基本内容,努力做到应救尽救。

——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残疾人教育条例在统筹规划、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的基础上完善残疾人入学安排,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使残疾学生接受与其身心状况相适应的教育。

……

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努力维护特殊当事人合法权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各地区各部门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任务和主体工程的重要指示精神,法治政府建设取得重大进展。

曾经,各种令人啼笑皆非的“奇葩证明”让群众办事身心俱疲,也让基层部门不堪重负。2019年,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列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2019年工作要点》和司法部《2019年司法行政工作要点》,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截至2019年年底,各地区、各部门共取消证明事项1.3万多项。目前,司法部正在汇总审核国务院60个部门拟保留证明事项清单。

四川省泸州市在全省率先开展“0证明城市”创建。以办理“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事项需提交材料为例,改革前,相关材料均需要群众申请,改革后,取消“婚姻关系证明”,由当事人签署《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承诺书》《婚姻登记个人信用风险告知书》即可办理,办证过程中需要的证明材料由部门间协查,由“群众跑”变为“部门找”。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取得积极进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挥了积极作用。

法律援助制度不断完善。司法部推动地方逐步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放宽经济困难标准,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渐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深入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36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占全国县级行政区域总数的83%,北京、天津等16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实现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全覆盖,各地开展试点扩大通知辩护法律援助案件59.1万。

深化便民利民措施。将农民工、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群体作为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先后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或独立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指引(试行)》等,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截至2019年底,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司法所建成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4.1万个,常驻法律服务人员8.1万人,为全国64万多个村、社区配备了法律顾问免费向人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教育等服务。

形式多样的法治教育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机关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各地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全民普法工作,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一步弘扬,为全面依法治国打下了扎实基础。

各地坚持“从娃娃抓起”,把青少年作为普法的重点对象,由易到难、循序渐进不断增强青少年的规则意识,帮助青少年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

2016年6月,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在中小学普遍设立法治知识课,推动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组织专家编写12册《青少年法治教育读本》,根据青少年不同年龄段的接受特点,结合案例和故事,由浅入深宣传法律知识,实现了宪法法律教育从小学到高中的全覆盖。

从2016年秋季学期开始,教育部将中小学的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等课程统一改为《道德与法治》,并在小学六年级上册和初中八年级下册设置了法治专册。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开展形式多样的青少年法治教育,成为课堂法治教育的有益补充。教育部建立8个青少年法治教育中心,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全国共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3万多个,97.3%以上的中小学校配备了法治副校长和法治辅导员。

在上海,中小学校配备至少1名法治副校长。中小学法治副校长按照聘任协议约定的职责和范围,参与制订学校法治教育规划、计划,督促学校健全完善涉及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入职前查询和从业限制等机制,同时还参与到安全防范、纠纷协商、学生欺凌治理、保护学生隐私等依法治校工作中。

江苏开展中小学生“体验式”法治教育,打造出322个青少年法治教育体验基地,中小学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治配备率均为100%。探索法德融合普法之路。省市县联动开展“法护人生、法进家庭、法润村居”专项行动,举办“最美家庭讲好法治家训”万场巡讲,帮助两万多个村(社区)修订村规民约。

云南省司法行政部门在全省建设129个内容涵盖法律咨询室、法治图片展览室、法律讲堂、模拟法庭体验室、法治长廊等功能完备的青少年法治宣传基地,接受参观教育人数已超过300万人次。

从2016年至2020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投入经费484.7万元,共培训中小学法治课教师1807名,实现“七五”普法全区中小学92%的学校都有一名经过专业法律培训、可以承担法治教学任务的教师的基本目标。依托“庭审开放日”“检察开放日”,与检察院、法院开展为期三年的“法治进校园”全区巡讲活动。截至目前,巡讲团已进入全区1779所中小学校、职业高中,覆盖率达100%,有力地提升了青少年学生学法、守法的积极性。

道远且长,虽远必达;心之所向,行必能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展望未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必将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筑起更加有力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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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刘丽君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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