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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有效询问,“一次性”固定证据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案试点推广

标签:法治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王春霞

应当以被害人陈述可信性为中心建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审查体系,引入专家辅助人或者鉴定人辅助诉讼。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审查的关键是提高证言审查的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应着力解决3个问题:一是制定证言审查的标准,即在心理学理论和研究的基础上,细化标准,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深化实证研究,不断简化程序和标准,同时提高审查标准的鉴别力;三是加强应用研究,打造专业队伍,从根本上规范未成年被害人询问和证言审查的程序,最终提高其作为证言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最高检要求,2020年底之前各地市(州)至少建立一处兼具取证、救助功能的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场所。目前,全国共建立‘一站式’询问办案区478个。”9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副厅长李峰介绍,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询问方式不当导致取证质量不高,放纵犯罪,或者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问题,最高检推行“一站式”询问救助机制。“下一步,最高检将加强与公安部等部门的密切配合,要求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做好预案、争取诉讼过程中只询问一次。”

据公安部刑事侦查局二级巡视员王永明介绍,公安部在全国试点、推广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取证”的做法,由专业人员一次完成诉讼阶段的全部取证工作,并同步开展儿童心理创伤评估与治疗、身体康复、家庭功能辅导、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工作,协助儿童(及家庭)恢复身心健康。

“一站式取证”的关键是一次性完成儿童证言的采集工作。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公共安全行为科学实验室教授刘志宏多年致力于儿童证人、被害人询问研究。她在接受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采访时强调,“一站式取证”主要针对的是性侵等特殊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其关键是科学而有效的询问。

儿童询问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着直接证据少、被告人不认罪、被害人辨别表达能力弱的特点,检察机关注重加强对此类案件证据审查的理论和实务研究。2019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为创新实践基地,积极探索建立儿童证言审查、权利保障的规则及特殊程序。

“我们从虐童案件中发现儿童证言审查方面有很多专业性的问题,然后转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当中儿童证言的审查。”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金英梅说,办理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件时,被害人都是3岁左右的小朋友,当时遇到6岁以下幼童的作证能力怎么评估、怎么询问等难题。

金英梅带领团队梳理了2015年以来,朝阳检察院办理的性侵害、虐待未成年人案件240余件,分析儿童证言的特点、取证方面的规律性等问题。

“儿童询问是需要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公安的最初询问规范了,一次性固定证据,才能真正做到一次性询问救助一体化,真正做到既保护未成年人又能严惩犯罪。”金英梅说,比如问儿童基本情况,“叫什么名字”“你住哪”“你爸爸妈妈是谁”,也是对儿童认知能力的评估。“有的情况公安询问时,家长就代替说了,就会影响证据判断。”

在刘志宏看来,科学有效的询问能够解决4个问题:一是评估儿童的作证能力,确认儿童具备作证所需的基本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接受询问时情绪等心理状态正常;二是使用科学有效的询问方法,确保不给儿童任何可能影响其证言真实性的暗示;三是提高证言作为证据的证明力,保证影响案件性质和量刑标准的关键事实真实可靠;四是实施被害人心理保护,降低司法程序可能给他们带来的“二次伤害”。

刘志宏说,目前该领域有很多较为成熟的域外经验和成果,如儿童询问技术有认知询问技术、详尽陈述技术、玩偶辅助询问技术、绘画辅助询问技术等;证言审查技术有真实监控、陈述有效性评价等。目前研究的关键是不断深化我国法庭心理科学的研究,在汲取国内外理论和技术研究精华的基础上,探讨适用我国司法实践的理论和方法体系。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陈述审查的关键是提高证言审查的标准化和科学化水平。”刘志宏认为,下一步的研究将着力解决3个问题:一是制定证言审查的标准,即在心理学理论和研究的基础上,细化标准,使其具有可操作性;二是深化实证研究,不断简化程序和标准,同时提高审查标准的鉴别力;三是加强应用研究,打造专业队伍,从根本上规范未成年被害人询问和证言审查的程序,最终提高其作为证言的有效性和科学性。

应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体系

“应完善询问方法、技术及技巧。”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向燕说,应加强询问儿童的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借鉴儿童心理学等其他学科领域的成果,对询问人员定期培训。对儿童陈述是否前后一致、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审查判断应适当放宽,重点审查基本性侵事实和关键细节是否成立。

在向燕看来,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询问被害人时法定代理人优先在场的规定,可能会造成法定代理人与证人身份的冲突,甚至会严重影响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其带来的弊端在我国各地检察机关的实践中均有反映,需要在将来制定司法解释时加以改革。

向燕认为,应当以被害人陈述可信性为中心建立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审查体系,引入专家辅助人或者鉴定人辅助诉讼。“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应当摒弃传统的印证证明办案思维,采取被害人陈述可信性的审查标准。由于这类案件存在证据短缺的客观情况,一旦被告人拒绝作出有罪供述,常常会难以形成印证。儿童被害人陈述往往包含了主要犯罪事实,倘若有充分的补助证据、间接证据能够证明被害人陈述是真实可信的,能够排除合理怀疑,当然可以证明犯罪事实成立。”

金英梅也提到,由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敏感案多、疑难案多,应构建“以被害人陈述为核心”的证据体系,摒除传统对未成年人陈述可信性的天然偏见,采取不同于传统证据印证方法的可信性检验方法对未成年被害人陈述予以判断。“目前,朝阳检察院对近年来的未成年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进行细致化分析,研究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规范,让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成为儿童证言的保鲜箱。”

提前介入有助于实现“一站式”办案

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与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少年司法专业委员会、中国政法大学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共同举办第六期“北大·朝检法治工作坊”,聚焦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实务疑难问题。

关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取证难问题,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法制支队副中队长张海涛深有体会。张海涛说,未成年被害人询问时,根据刑诉法规定法定代理人到场优先,但往往有些情节被害人当着父母的面不愿说、不敢说,影响陈述的真实性。很多被性侵的未成年人没有在第一时间报警,待报案后,客观证据已经不具备提取的条件,导致客观证据很少。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涉未性侵案件指导询问工作,要求法制民警全程介入涉未案件办理,与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会商出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工作提示并下发全局,做到被性侵未成年人“一站式”救助服务、一次性调查取证、法定代理人在场、女民警在场以及同步录音录像,并注意询问技巧避免引诱,如实记录未成年人语言而不随意转化为成人语言,斟酌被害人不愿意家长在场的情况而让社工在场,家长在监控室旁听。

金英梅介绍,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与朝阳分局执法办案中心、团区委对接设立“一站式家庭环境询问室”和“24小时社工值班室”,制定一站式办案指引、流程规范。要求所有性侵案件立案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并实现被害人同步录音录像全覆盖。推进“递进式引导侦查模式”,指导询问、第一时间监督、有效引导侦查。

“要不断提升公安机关侦办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能力和水平。”王永明说,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公安部要求全国公安机关在有关执法培训中加入相关内容,有效提高对儿童证言的提取和审查能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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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吴苏锦     2020-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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