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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养员工单位也有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标签:法律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一年前,我们与公司办理了退养手续。近日,得知公司没有继续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费后,我们曾要求公司补缴。但公司认为,我们没有上班,也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效益,其自然没有义务为我们缴纳养老保险费。

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梁春燕等6人

梁春燕等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具有为你们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义务。退养是指企业职工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情况需要,提前离开现有工作岗位回家休养,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待该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条件是职工距离退休年龄5年以内,程序是经本人申请、企业同意。

社会保险法第10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9条也明确指出:“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已经实行社会保险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正因为退养不等于退职,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决定了对应员工仍然属于单位职工,单位照样具有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法定义务。本案公司自然也不例外。

另一方面,你们可以通过投诉来维权。社会保险法第86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6条也指出:“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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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肖婷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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