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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用个人账户收款,追求一时之利引来无数烦恼

标签:法律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郭丽娜

■ 郭丽娜

在公司经营中,存在一种不正规的经营行为:为避税和少缴税款,用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公司资金往来账户。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用账户引起的执行异议案件。

案外人某家纺公司称,公司借用员工王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作为对外收款账户,法院执行的账户内存款属于公司所有,以此要求法院返还已扣划的16万元。

经查,王某作为被执行人,其名下银行账户被法院冻结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案外人对银行存款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依据该审查标准,法院裁定驳回了公司的异议请求。

特别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

根据案外人异议的审查标准,对银行存款提出的异议,应当按照金融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公司借用员工账户作为对外收款账户,主张公司对存款享有所有权的,在执行异议阶段很难得到支持。公司为追回已被发还或执行的款项,将付出巨大的时间和金钱代价,辗转于诉讼程序之间,引发一系列的麻烦事儿。

在此法官提醒,公司须遵循相关规范,依法经营,切勿为追求一时之利,引来无数烦恼,影响公司声誉和形象。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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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肖婷     202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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