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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行使与否不能成为拒付抚养费理由

标签:法律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记者 李源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李源

近年来,我国社会离婚率攀升,离异家庭的孩子如何在父母陪伴下健康成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召开关于涉子女探望纠纷案件新闻发布会,并发布典型案例,就离异夫妻如何正确行使探望权,促进孩子健康成长提出法官建议。

探望岂能成交易,莫让亲情受阻隔

张女士与周先生因性格不合,于2018年5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小周归张女士抚养,周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周先生可以随时探望孩子,张女士应予以配合,保证周先生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但双方离婚后,经张女士多次催要,周先生仍未支付小周抚养费。张女士作为小周的法定代理人将周先生诉至法院,希望法院依法判令周先生依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周先生提出,自2018年8月以后,张女士就以没时间等各种理由未让他探望过孩子。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探望权未能得到保障,所以拒绝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士与周先生离婚时自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方式,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遵照执行,遂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司法实践中,常出现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以对方不配合其探望孩子为由拒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形,在另一方经济条件不佳的情况下,很可能对孩子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利影响。

从法律角度而言,探望权的行使与否不能成为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理由。我国婚姻法第36条、37条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说明,夫妻双方离婚,抚养孩子或支付抚养费仍然是法定义务。即使夫妻双方离婚时,协议由一方自行抚养子女,不需要对方支付抚养费,但在一方经济能力不足以支撑子女基本教育、生活时,另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子女的支出。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但这两项权利义务并不互为因果,探望权未能顺利行使的原因多种多样,但没有一种能够成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

行使探望莫肆意,伤害子女终害己

张先生和黄女士婚后育有一女萌萌,刚上小学。张先生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抚养权经双方协商给了张先生,黄女士可于每月的单周周末将女儿萌萌接走探望。

刚开始,萌萌被母亲接走后送回来没有什么异常,但后来,萌萌只要被黄女士接走后回来都会和张先生大吵大闹,并经常谩骂张先生和摔打物品,性格也变得易怒和敏感,学习成绩直线下降。焦急万分的张先生专门为萌萌请来心理医生,经过诊断才知道黄女士每次将女儿接走后都向其陈述大量关于张先生的负面信息,并引导女儿反抗张先生的管教,激化父女二人的矛盾。之后,张先生通过在女儿书包里放置录音笔将黄女士的言行全部记录下来,并起诉至法院要求中止黄女士的探望权。

法院裁定,暂时中止黄女士对女儿的探望权,以降低黄女士言论对女儿的不良影响,稳定孩子情绪,维护孩子心理健康。

法官说法

探望权是父母亲权的自然延伸,但权利不得滥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时应当以尊重子女意愿和合法权益为原则。保障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同样也是为了减少离婚给子女带来的伤害,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司法实践中,如果探望人以不当的方式引导子女,导致子女对直接抚养方的反感或者情感的波动,甚至产生极端行为和情绪,直接抚养方可以依法向法院执行部门申请中止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权。

子女意愿应尊重,探望形式需适度

苏先生与曹女士原系夫妻,双方于2017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小勇由曹女士抚养。苏先生诉称,自2014年起至2019年起诉时,只见过小勇两次。在诉讼中,小勇本人向法院表示,自己非常惧怕苏先生,坚决不愿意见到苏先生,还曾经因此上过一段时间的心理疏导课程。曹女士称,只要向小勇提到要见苏先生,小勇就会出现巨大的情绪波动,反应非常强烈,出现心理和行为异常,甚至因此曾被学校停课一周。故曹女士要求中止苏先生对小勇的探望权。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苏先生每月可与小勇通信两次,曹女士负有协助的义务;判决生效之日6个月起至3年内,苏先生每月可在判决的时间到曹女士的住处探望小勇一次;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后,苏先生每月可在判决的时间接走小勇探望两次。

法官说法

探望权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在探望权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虽然被探望的未成年人并不是案件当事人,但判决的执行对未成年人有最直接的影响。本案中,承办法官考虑到小勇对探望极度抵触的现实情况,对苏先生探望权的行使进行了分阶段循序渐进的设计,既尊重了小勇本人的意见,又支持了李先生的合法诉求。

对于曹女士要求中止李先生探望权的诉求,法院并没有支持。探望权的中止行使和恢复行使,并非对探望权进行实体处分,只是当出现某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时,其行使暂时受到限制,待中止事由消失后,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重新恢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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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肖婷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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