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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法律风险提示(下)

标签:法律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王琰

 2020年春节假期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获得保障

提示主体: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2019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决定春节期间2020年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2020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作出《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决定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依据劳动法第44条第(三)项之规定,针对上述3天法定节日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加班费,故无法通过补休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法定义务;除上述3天法定节日,其余春节假期应计入休息日,部分劳动者在休息日期间因从事疫情防控工作不能休假,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据劳动法第44条第(二)项之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加班费。

提示风险: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此外,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之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应特别关注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职工权益

提示主体: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分别对应当认定为工伤及视同工伤的情形作出规定。疫情防控期间被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符合上述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之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工伤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20年1月31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的通知》,载明“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按规定认定为工伤。压缩认定时间,用人单位为上述对象申报工伤认定且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应在受理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提示风险:正处疫情防控的攻坚时期,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提升对工伤职工的医学治疗与生活保障的关注程度,及时履行工伤认定的申报手续。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通过社会保险基金列支工伤待遇,则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对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主动落实对农民工群体的科学防控指导与工资权益保障

提示主体: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 2020年2月6日,国务院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春节后农民工返城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应加强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劳动用工指导和服务,促进企业保持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依规处理农民工因疫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劳动关系问题。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通过严格落实上述举措,维护农民工群体的劳动权益。

提示风险: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对于处于隔离期间的农民工群体,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隔离期间的工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风险同前述(上期)第三项提示一致,不再重复赘述。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提示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20年1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作出《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载明“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提示风险: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中止、被申请人提起的时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的情形下,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应针对实体问题进行答辩,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提举证据,否则应自行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当事人可主动关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便民立案举措,保障自身的起诉权
提示主体:劳动者、用人单位

提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8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47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提示风险: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主动关注有管辖权人民法院的便民举措,通过互联网立案、邮寄立案、电话咨询有效立案途径等灵活有效的方式,保障自身的起诉权益。

疫情防控期间因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故若不服仲裁裁决书起诉期限的最后一日处于春节假期期间的,应以2020年2月3日为起诉期限届满的日期。如当事人逾期未提起诉讼,则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相应的法律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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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韩佳宁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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