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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别“声音”:不放过一个谣言,不冤枉一个真相

标签:法律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黄威

在全国上下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竭尽全力的时候,李文亮,这个名字,深深地印在了每一个人心上。世界卫生组织发文悼念,钟南山院士为其动容、称其为英雄,祖国各地人民用各自的方式进行哀悼。

逝者如斯,生者已矣。痛定思痛,在对李文亮医生这样的所谓“吹哨人”追忆之余,需要我们反思的是:何为谣言?在对网络言论的是非辨别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担负怎样的职责?

惩治网络谣言是有据可循的。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第二条第一点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李文亮只是在微信群中发布了关于不明病毒的消息,是否属于《解释》中所谓的诽谤信息?

《解释》第五条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身为医生,根据身边的病例情况,出于职业敏感性,李文亮起初只是在群中告知好友,提醒同样身为医生的大家多注意,其行为并不完全是《解释》中的“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是否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也值得商榷。

相比以上两点,执法机关如何辨别某条被大众所浏览、转发的言论是否为谣言是更加重要的问题。在李文亮的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谣言”内容中的医学问题,医生应当比执法人员更有发言权。李文亮的言论被妄断为“谣言”是否合适?相关执法部门是否对这一言论做过调查?执法人员又根据什么认定这是“谣言”而发出训诫书?

当然,我们不能否认执法部门在对“谣言”立案调查过程中所做的努力,也应当感谢执法人员打击谣言为人民群众挽回的损失,维护社会的稳定所做出的贡献。但对于那些涉及学术专业知识的言论,尤其关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时候,在究查其为事实还是谣言的过程中,不急于得出结论,向专业人士的请教和寻求帮助,保持理性中立去判断是非与否,都是需要执法部门付出更多努力的地方。

对于行政执法机构而言,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广大人民拥有一个良好的舆论、言论环境固然重要,但让每一个人都有做合理“发言人”的权利又何尝不是需要这些执法机构去用心、去努力、去实现的职责。

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所有人的努力去建造,一个健康的社会也不应该只有一种声音。没有人愿意在死后被称为英雄,也没有人愿意去做一个:言语上的巨人,行动上的矮子!希望今天已经逝去的“愚者”李文亮医生,可以换来明天无数个“智者”某某某先生、女士。希望我们的社会中多一些敢为人先,先天下人之忧而忧,后天下人之乐而乐的“吹哨人”。希望我们往后的生活中,人人都能辨别“声音”,不放过一个谣言,不冤枉一个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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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黄威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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