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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拴住”员工,年终奖拖至春节上班后发放违法

标签:权益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颜东岳

我们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公司的规章制度中,都明确规定公司应当按照职工完成任务的情况,依据一定比例发放年终奖,且于年底前付清。可2020年元旦过后,公司基于担心员工跳槽,导致人手短缺,表示年终奖要到过完春节,我们回公司上班之后才能发放。如果我们没有按期回公司即视为放弃,其目的无疑是为了“拴住”大家。

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读者:肖红珊等15人

肖红珊等读者:

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方面,公司将年终奖拖延到春节上班后发放违法。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鉴于本案所涉年终奖已在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中作了具体规定,意味着其作为“奖金”形式明确属于工资范畴。

而劳动法第50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也指出:“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劳动合同法第29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即依约在“年底前付清”年终奖既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公司的合同义务。即使公司有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支付时间,也必须得到员工的同意。

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我行我素,你们可以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85条也指出,“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可以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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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李凌霄     2020-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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