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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D陷“不会用”困境 “救命神器”如何正确使用?

标签:女网24小时 | 来源:央广新闻 | 作者:记者李行健 刘祎辰 傅闻捷

  “救命神器”AED 陷“不会用、不敢用”困境 自动体外除颤仪如何正确使用?

  央广网北京12月12日消息(记者李行健 刘祎辰 傅闻捷)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近来,“AED”的名字频频出现在新闻报道中,它的中文名叫“自动体外除颤仪”,如果有心脏病人突发意外,它可以提供高能量电流,进行电击除颤而完成抢救,帮助发生恶性心律的病人恢复心律,是抢救呼吸、心脏骤停病人的“利器”,被称为“救命神器”。

  在昨天(11日)的报道(《猝死事件频发 公共场所亟待普及自动体外除颤仪AED》)中提到,目前,我国在推广普及AED方面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公共空间总体配置率低,缺口仍然很大。除了“有没有得用,找不找得到”这些问题之外,如果意外发生,普通公民还会面临“会不会用、敢不敢用”的问题。对施救者而言,一旦施救效果不理想,还可能面临法律的困扰,究竟AED应该如何正确使用?

  记者走访北京、上海、深圳等多个城市的地铁站、火车站、体育场和学校之后发现,这些城市不同场景的AED普及率存在较大差异,北京地铁和北京南站、北京站等公共场所目前还没有配备AED设备,上海地铁则主要在一些人流量相对密集的换乘站配备了AED。而急救“黄金四分钟”的存在,不仅对AED设备的数量和设置密度提出了较高要求,更对施救者的急救技能和心理素质提出挑战。

  多位业内专家表示,在公共空间设置AED装置的初衷,是希望普通人也能在危急关头对病人施以援手。AED有全套的语音提示,只要掌握基本的急救技能,并按照提示操作,就可能大幅提升心脏骤停病人的生存率。从事急救科普工作的急救医生张元春认为,在现代社会,急救已经不只是医生的专业技能,而是每个公民都应当掌握的通用技能。张元春说:“急救是技能,仅仅掌握AED的操作其实不行,你得学会判断一个人是否需要用AED,如果AED没有到达之前,你还得知道如何做心肺复苏,等AED到了之后,AED怎么和心肺复苏配合使用。”

  今年年初,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就曾提议,将急救培训作为安全教育内容写入中小学生教材。张元春介绍,以海淀区某中学为例,中学生大约只花了不到一分钟就能掌握AED的使用,再通过其他急救知识的学习、训练,很快就可以掌握急救技能。

  张元春还向记者演示了AED的使用方法:“AED到了。打开开关。按照图示将电极贴在病人胸部的皮肤上,一个贴右上,一个贴左下。将电极插头插入亮灯处的插座上。贴上电极,插入插头。正在分析病人,不要碰触病人接触。建议除颤,正在充电,不要接触病人身体,立刻进行除颤,按橘黄色按钮。除颤完成。”

  记者观察,整个除颤过程仅需不到一分钟。如需再次除颤或继续心肺复苏按压,系统也会有相应提示。

  深圳市急救中心主任周强也表示,其实普通公民大可不必担心“会不会用”的问题,据不完全统计,今年深圳公共空间已经成功救治至少十人。周强说:“前几天我们参与抢救的老百姓其实是没有经过培训的。这个设备之所以希望大家能够好好宣传,就是因为这是老百姓所用的,不是专业医务人员所用的,老百姓自己就可以做得到,也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像我们深圳采购的设备,它既有声音进行提示,告诉你怎么做,同时我们还有一个小屏幕,屏幕里面告诉你怎么做,所以只要你打开电源开关,后面的所有操作,比如贴左边还是贴右边、高点还是低点,它都会有提示,老百姓是一定可以做得到的。”

  周强还介绍,AED的使用门槛虽然低,但为了更高效地实施急救,每台AED设备还会配套培训十名工作人员或志愿者,比如地铁站、火车站的工作人员、医务人员等。

  北京急救中心培训中心主任陈志提醒,在AED的使用过程中,还要注意人员的疏散,因为AED的工作原理是提供高能量电流进行电击除颤,要避免其他意外情况的发生。陈志说:“如果在AED分析的时候,有其他人摇晃患者的身体,就会让AED造成误分析。如果在AED放电的时候,有其他人接触患者的身体,有可能会造成电的误击,这两个过程都会干扰AED的正常工作。”

  也有不少市民担心,遇到心脏骤停病人,如果自己施以援手,最终并没有抢救成功,是否会陷入法律方面的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韩骁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被俗称为“好人法”,其中所谓“好人”是指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的人,既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仅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帮助的人。韩骁说:“这条一般被俗称为‘好人法’。其目的在于鼓励大家见义勇为,阻却救助人紧急救助造成他人损害的违法性,进一步促进公众道德素养的提升。”

  此外,《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支持和引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

  业内专家认为,想要使公共场所的AED不成为“摆设”,除了从法律层面解除施救者的后顾之忧,也需要全民提高对急救的认识和对急救技能的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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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肖婷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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