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妇女网 > 妇联 > 特别关注

南宁一村小学校长强奸、猥亵儿童由无罪改领刑12年

标签:特别关注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高峰/韩姗姗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高峰/韩姗姗 发自南宁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不会缺席。近日,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从广西南宁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经南宁市两级检察院有力抗诉,强奸、猥亵学生却一度被判无罪的南宁市马山县某村小学教学点校长黄某权,最终于11月29日被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今年3月,马山县检察院指控某村小学教学点校长黄某权涉嫌强奸、猥亵其执教的两名学生,一审法院认为到案作证的学生的证言陈述不符合常理,证人之间陈述有矛盾,判决黄某权无罪。

一审之后,南宁市检察院和马山县检察院对案件共同研究分析,发现本案的证据状况与最高检的指导案例高度相似,根据指导案例确定的裁判规则,对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审查应当有别于成年人案件,未成年人根据其年龄、认知阶段陈述的事实,没有违反认知规律和相反证据的应当予以采信,而对其成年人提出的辩解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或前后矛盾的,不应当采信。随后,马山县检察院做出抗诉决定,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抗诉期间,南宁市检察院检察长黄建波多次听取案件进展情况汇报,并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要求把办理该案作为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关键之举,办成铁案,办成精品案。“一号检察建议”即去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和调研的基础上,向教育部发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建议积极推动幼儿园、中小学校园安全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教职员工性侵害幼儿园儿童、中小学学生违法犯罪发生。

经过充分的庭前准备,激烈的庭审交锋,检察机关表达了案件观点和严惩此类犯罪决心。最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定:一审判决对言辞证据采信逻辑分析错误,导致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原公诉机关指控黄某权行为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支持马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判决黄某权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这是一份来之不易的判决,背后凝聚了两级检察院坚定落实高检院‘一号检察建议’,以实际行动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合法权益,保障校园安全的决心。”参加抗诉的南宁市检察人员说。

  • 分享:
  • 编辑:袁梦佳     2019-12-02

评论

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