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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红带货,不能只靠一句“买它”

标签:新闻排行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秦鹏博

■ 秦鹏博

如今,边看直播边“剁手”,已成为很多年轻人的网购新方式。今年双十一期间,超过10万商家开通直播。网红主播在直播间魔性的呐喊声,“所有人,买它!”一时成为2019年电商营销的新标配。

带货江湖要守规,网红也要学法律

网红带货是什么?商家向网红主播支付服务费用,让主播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通过其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服务。由此可见,网红带货的本质是一种商业广告活动,其中直播卖货的网红主播符合广告法中对“广告代言人”的定义。而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但是网红带货的世界并非如此纯粹,有的网红主播不满足于替人卖货,便自创品牌、自产自销,摇身一变成为生产者;有的网红主播四处搜罗、囤积超低价商品,只卖自己店铺里的货,摇身一变成为销售者。

因此,在网红带货模式中,带货主播们分为广告代言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不同的角色;在法律上,广告代言人与生产者、销售者所要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不同的。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法中的规定集中于4个方面:(一)广告代言人不得代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二)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三)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四)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关于广告代言人的赔偿责任分为两方面,第一,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而自产自销型和囤货自销型的带货主播们,除了应当遵守广告法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外,还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义务。这些类型的带货主播们,一旦带货翻车,就要承担更多的民事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更有甚者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例如欺诈消费者的“三倍赔偿责任”,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十倍赔偿责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之外并不免除民事赔偿,消费者仍然可以要求销售者或生产者退还货款并予以赔偿。

□ 法官提示

直播间带货的网红主播们,为避免多种法律风险,应当遵守以下7条:

1.不代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谨慎代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2.严格审查货源、生产许可、安全标识,不生产、不销售、不代理三无产品,代理的商品亲自使用,避免虚假宣传;

3.严禁刷单虚构销量,避免构成不正当竞争;

4.代言中不得利用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5.自产自销型网红主播,还应当遵守产品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权利和知情权;

6.谨慎评价其他同类产品,避免侵犯其他厂商名誉权;

7.除了遵守广告法、消费者权益法等规定,网红带货还应当遵守广播电视总局关于规范网络直播行为的相关规定,杜绝低俗直播。

直播间里擦亮眼,验货放在最前面

网红带货的火爆依靠的是低价商品和主播魅力,而作为理性消费者关心的应当是商品价格与商品质量。

直播间卖货的主播们经常强调商品原价与折扣价之间的区别,主播们口中的“原价”一般是指产品上市时的原厂零售价。而依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等,“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促销活动前7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果前7日内没有交易,以本次促销活动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虚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标示的原价属于虚假、捏造,并不存在或者从未有过交易记录。在促销活动中,原价所显示的不仅是优惠本身,还传递出优惠幅度的信息,虚假标注原价足以使消费者对优惠幅度产生错误认识而产生购买意愿,即使在网络购物环境中消费者在查看以往交易记录并对同类产品进行价格比对方面具有便捷性,但亦不能因此减轻销售者标注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而加重消费者对商品价格标注真实性的注意义务。

关于价格欺诈的赔偿问题,经营者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惩罚性赔偿系基于市场经营主体因存在恶意欺诈,法律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营秩序而规定的由经营者承担超出消费者实际损失的一种赔偿责任。

□ 法官提示

在现实中,消费者如果遇到产品质量或欺诈问题,可以采取事先预防、购买中谨慎选择、遭遇损害后积极维权的方式,通过以下5条途径减少损失:

1.观看直播购物时,应及时固定相关证据,比如可截屏、录屏保留带货主播们的承诺,包括商品质量、商品价格折扣等;

2.下单前仔细阅读商品详情页面,对不明确的地方进一步向带货主播或客服询问,下单后保留好支付凭证;

3.收到商品后及时查验商品,贵重物品最好在快递员见证下当面拆封查验,拆封过程可以视频的方式保留;

4.发现商品有质量等问题,及时与商家进行协商,并申请平台介入处理;

5.与商家和带货主播未协商一致的,根据消费者自身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律法规,向市场监管行政部门进行投诉举报,必要时到法院起诉。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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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吴苏锦     20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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