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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职工在新单位受工伤 赔偿责任谁承担

标签:法律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潘家永

我从甲公司内退后到乙公司工作,在工作时发生事故受到伤害。人社局认定我为工伤,后被评定八级伤残。

我要求乙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乙公司说:“你与甲公司间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我们间应属于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我方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当然就不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请问,乙公司的说法对吗?

读者 石守超

石守超读者:

乙公司的说法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据此,你在与甲公司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到乙公司从事劳动、接受管理,与乙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劳动者从原单位内退后,其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原单位继续缴纳,一直到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为止。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新单位雇用内退人员,就不需为其上工伤保险、不需要承担工伤赔偿的法律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由此可见,内退人员在新单位发生工伤的,不能用原单位的工伤保险。因此,新单位在聘用内退人员时,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或者由原单位将工伤保险转到现在的新单位,由新单位继续缴纳。

由于乙公司没有为你上工伤保险,导致你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取赔偿,因此应由乙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你支付相关工伤费用。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兼职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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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吴苏锦     2019-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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