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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数量日益多 依法养犬少纠纷

标签:法律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李源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李源

遛狗时不牵绳狗扑孕妇、路人被狗惊吓致伤……近年来,随着城市居民饲养宠物数量的不断增多,宠物狗致人损害的事件屡屡发生。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涉宠物侵权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通过法官说法提示居民增强文明养犬、依法养犬意识。

犬只致害形式多 非接触性亦担责

朱某在接小孩的路上,遇到某大型犬突然向其扑来,使得他受到惊吓、躲闪不及,在后退过程中摔倒致手骨骨折住院治疗,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害和心灵创伤。

事后双方报警,但未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朱某认为犬主人李某没有按规定养犬,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认为朱某受伤是自身原因导致的,自己家的犬只性情温顺,在事发时也与朱某有一定的距离,并且自己是按规定养犬,不存在过错。

朱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结合报警记录,确定事发地点为北京市犬只重点管理区域,李某饲养大型犬并外出遛狗行为违反《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朱某因受到犬只惊吓而摔伤的事实存在高度可能性,判决李某应该对朱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李某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首先要厘清原告朱某摔倒受伤的原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8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本案中,虽然没有监控视频或其他在场人员证言等能准确反映事发过程的直接证据,但是结合事发当日原、被告双方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可以确认双方在公共道路上相遇,原告因受到被告犬只惊吓而摔伤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犬只致人损害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并非只有与人身体有直接接触的撕咬、抓挠等行为,犬只靠近陌生人进行吠、嗅等行为亦完全可能引起他人恐慌进而发生身心损害的后果。李某关于朱某受伤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抗辩缺乏相应证据,法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本案责任归属问题。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每户只准养一只犬,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

本案中,事发地点位于重点管理区内,根据被告陈述,事发时其牵领的犬只为松狮犬且身高超过35厘米,该犬只明显属于相关部门规定的本市重点区域禁止饲养的大型犬,故按照上述规定,被告李某作为该禁止饲养犬只的管理人或饲养人,对该犬只造成原告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挑逗犬只不可为 受伤损害自担责

齐某因家中有新生儿和老人而将自家犬只拴在门口饲养。一日,邻居张某路过被齐某饲养的犬只咬伤,遂报警要求齐某赔偿。齐某认为自家犬只性情温顺,是张某的过激举动导致了事故发生。民警调出的监控记录显示,张某第一次经过犬只身边时,犬只并没有动作,随后张某折返将手中类似可乐罐的物体向犬只掷去,并反复踢踹犬只4次,第5次时犬只猛扑咬住张某的腿,导致张某受伤。

在观看监控记录后,二人协商未果,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齐某承担赔偿责任并将犬只饲养在家中。齐某认为自己按规定合理养犬,虽然因特殊原因将犬只拴在门外饲养,但犬只仍然在自家范围内活动,并未占用公共空间和扰乱邻居生活,张某被犬只咬伤是自己行为导致的,其自身存在过错。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齐某饲养犬只虽然将张某咬伤,但是张某恶意踢踹犬只的行为已经超过了正常的挑逗范畴,也是其受伤的原因,据此,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78条规定的基本宗旨是着重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并以此达到规范动物饲养行为的目的。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法律明确规定只有在被侵权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够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

本案中,齐某将犬只圈养在自家私人区域内并束有狗绳,已尽到了相应的防范义务,张某主动挑衅,数次踹狗,已超出正常逗狗范畴。张某明知有遭受该宠物犬咬伤的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损害是其故意造成的。因此,法院认为可以借此免除动物饲养人齐某的赔偿责任,原告张某应自行承担相应损失。

怀孕期间被狗咬 检查费用饲主担

宋某在怀孕后被刘某饲养的狗抓伤,事后立即到社区医院就医,因担心接种疫苗对胎儿有影响,宋某未接种疫苗。次日,刘某陪同宋某前往三甲医院就医,在询问医生后宋某接种疫苗。后来,宋某因担心疫苗会对胎儿有不利影响,在医生建议下进行了无创DNA检查。

后宋某将刘某诉至法院,称刘某不按规定养犬导致本次事故,要求刘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后续的医疗费用。刘某认为自己在事发时已经道歉,并陪同宋某就医和垫付了相关费用,也给予了宋某一定的补偿金,不应该继续承担其他赔偿责任,不认可宋某进行无创DNA检查所产生的费用。

法院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经审理查明事实后,支持了宋某的部分诉求,判决由刘某承担宋某因本次事故所导致的合理支出和损失。

□ 法官说法

本案中,刘某未拴住其宠物狗,也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导致宋某被狗抓伤,对此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刘某同意赔偿原告接种狂犬疫苗的医疗费,法院予以认可。关于宋某所进行的无创DNA检查费用,法院认为宋某被狗抓伤时尚处于怀孕初期,此种情况下被狗抓伤并接种狂犬疫苗,因此对自身及胎儿安全产生疑虑是正常反应。后宋某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无创DNA检查以排除心理恐慌,该费用的发生有其合理性,因此法院对此费用予以支持。宋某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均与本纠纷具有关联性,且金额在合理范围内,法院均予以支持。

□ 法官提示

针对上述案例,法官建议宠物饲养人严格遵守规定约束自身行为,熟悉并认真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要求,去公安机关对宠物进行登记。

建议被侵权人及时保留相关证据。被侵权人遭遇宠物侵害后应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宠物、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固定证据,受伤后及时就医。社会公众在遇到流浪动物或违规饲养的宠物时不要故意挑逗,尤其是儿童的监护人,要注意保护好孩子,尽量远离可能侵害自身安全的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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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吴苏锦     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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