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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一方租住单位住房妻子离婚后也有权承租

标签:法律 | 来源: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 | 作者:颜东岳

我与丈夫系同事,结婚前丈夫即承租了公司的房屋。最近,我们因感情破裂而准备离婚。由于我既要抚养6岁的女儿,工资收入又远远低于丈夫,没有能力另行租房居住,遂提出由我承租公司住房。可丈夫认为其才是合同中的承租人,我无权租住,离婚后只能走人。

请问:丈夫的说法对吗?

读者 黄艺珍

黄艺珍读者:

你丈夫的说法是错误的,你有权要求承租该房。

你能够成为公司房屋的承租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即夫妻离婚时,就相应住房的承租权,并不完全是以原租赁合同由谁签订为依据,而是只要符合上述情形之一,即使对方并不是当时的承租人,同样可以获得承租权。与之对应,你同为公司员工,且已经与丈夫在该房居住达6年之久,决定了你同样享有承租权。

而且,你具有优先承租权。就夫妻双方均可承租房屋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条规定了4项原则,即:(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正因为你既要抚养6岁的女儿、工资收入远远低于丈夫、没有能力另行租房居住,在丈夫不能给你一定经济补偿的情况下,就该房屋的承租,应当优先满足你的需求。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法官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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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吴苏锦     2019-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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