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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女童被杀害案:触犯刑法低龄未成年人应当“管起来”

标签:维权工作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 王春霞

□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 王春霞

近日,大连市公安局通报了10岁女童被13岁男孩蔡某某杀害案,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愤慨。10月24日蔡某某被依法收容教养。该案再次引发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争论。时值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之际,如何通过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破解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这一难题,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苑宁宁。

“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应当增加、丰富前端社会化处遇措施,在不剥夺人身自由情况下教育矫治,同时规定分级分类设置机构化处遇措施,把这些孩子有效地管起来。”苑宁宁说。

不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理由

“虽然近些年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的恶性案件经常被曝光,并不代表现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越来越多,两者之间并不能画等号,前者仍然是一些极其个别的个案。”苑宁宁说。

在苑宁宁看来,法律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出现个案后,法律应当查漏补缺,找到应对个案的办法和规定,而不是修改针对大多数人的一般性的法律制度。

“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个原因是,如果不对这些加害者处以刑罚,如何保护受害人?”苑宁宁说,现代刑罚体系不是报应刑的,而是通过刑罚的震慑作用达到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效果。但是,对于心智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刑罚并不能有效发挥震慑作用。针对未成年人,重在采取积极干预措施,帮助其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避免形成反社会型人格,危害社会。

建议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一个理由是,生活条件好了,未成年人普遍早熟。“刑法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不是单纯以孩子身高体态作为标准。”苑宁宁解释道,刑事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能力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背后往往考虑的是孩子的认知能力、辨认能力、控制能力等。

苑宁宁告诉记者,与二三十年前相比,现代未成年人处于网络时代,面临的社会环境更加复杂,成为真正心智成熟的社会人,需要学习的规则和规范比以前更多更复杂。这个过程并没有随着身体发育的早熟而提前完成,甚至相对延后。刑事责任能力并没有提前成熟和具备。

在苑宁宁看来,如果未成年人早熟就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就会得出一个悖论,社会越进步,刑事责任年龄越低。事实上,这并不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向。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能在短时间内能起到一定效果,但是后患无穷,特别是将心智极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关进监狱,很可能会形成反社会型人格。”苑宁宁说。

第一时间关注被害人的需求抚慰心理创伤

如何真正保护被害人?苑宁宁认为,在现代刑法中,保护被害人不是一味关注怎样惩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是把重心转为满足被害人的需求,修复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创伤,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护被害人。

“这起极端案件,要积极关注被害人家属的心理需求,进行心理抚慰,提供司法救助,最大程度减少犯罪行为给被害人亲属带来的痛苦,让他们尽快从被侵害的阴影中走出来,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工作。”苑宁宁说。

“我国法律制度存在遗忘被害人的趋势和倾向。”苑宁宁告诉记者,实践中,很少真正关注被害人的需求和被害人的创伤,而这恰恰是处理类似案件中需要第一时间关注的。法律要加以完善,规定相应的救助和干预措施,司法机关才能在办案过程中落实这一理念。

针对犯罪的低龄未成年人现有干预措施效果差

苑宁宁告诉记者,根据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针对低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未满14周岁,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按照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采取四类措施,责令父母管教、训诫、送入工读学校、收容教养。

“我们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现有的措施,相对比较单一,效果不尽如人意,主要是缺乏具体的操作性程序。”苑宁宁说。

苑宁宁进一步解释,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其家庭监护、家庭功能通常存在严重问题,孩子身心发展程度已经出现严重偏差。这种情况下交给父母管教,父母有没有这个能力,怎么管,管的效果如何,谁来负责监督父母管教,法律存在空白。实践中导致孩子低龄犯罪后,公安机关批评教育后交由父母管教,意味着没有后续干预措施,问题并未解决。

“随着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除,收容教养措施没有了执行场所。”苑宁宁说,收容教养制度如何适用,性质是什么都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这项措施用不了。除非迫不得已,相关政府部门才会考虑适用这项措施。

可以分级分类建立三类专门学校干预矫治低龄未成年人犯罪

苑宁宁认为,应当采取分级处遇、分级干预的理念,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对于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采取什么措施,需要分析低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背后所反映的人身危险性以及心理行为的偏常程度。

“经过专业评估,认为人身危险性大、心理行为偏常程度严重、再犯可能性高的低龄未成年人,可以考虑采取机构化的教育矫治措施。”苑宁宁说,也就是说,将未成年人安置在相对封闭的旨在起到教育作用的场所,对其行为进行管束,提供心理辅导,让其学习文化知识。

苑宁宁介绍,日本、意大利、波兰、德国、法国,针对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人身危险性大的未成年人,都有类似的机构化的处遇措施。

“中国急需通过立法明确如何应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苑宁宁说,我国可以分级分类建立三类专门学校。三类专门学校在入学程序、收生范围、解决问题、管理部门、设置数量等方面都应有所区别。

——第一类是普通专门学校,教育矫治轻微违法犯罪、不宜在原学校继续接受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原学校保留学籍,避免标签化。入学程序由公安部门决定,充分听取未成年人及其家长的意见,吸收心理学、教育学专家以及所在学校老师的意见,必要时由专业人士评估,如果有严重分歧,应采取听证程序。可以在区县市一级设一所专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办学,前者负责师资配备、教育教学管理,后者主要负责安全管理和学生行为的管束。

——第二类是专门学校,专门用于教育矫治人身危险性比较大的低龄未成年人,主要是触犯刑法,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宜采取社会化处遇措施,可以称作管教学校。入学程序应当是司法化的,公安机关调查后,交由检察院审查,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或决定。可以在省一级设立一所。至少由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联合办学。民政部门主要负责养育和照护一些年龄非常低的未成年人,司法行政部门参与行为矫治。

——第三类是专门学校,开办在未管所里面,主要服务于未成年服刑人员。目前未管所中义务教育缺失。此类专门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满足未成年人义务教育、行为矫治、心理疏导等方面的需求。

针对专门学校需增设专章作规定

苑宁宁介绍,我国台湾地区正在修改少年事件处理法,将所有处遇未成年人的机构改造为不同类型的矫正学校。对专门学校的分类分级设置,与台湾地区法律修改趋势一样,符合教育学和心理学、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律和理念。

10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明确实施分级预防,细化教育矫治措施,对严重不良行为情节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接受教育矫治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可以送专门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苑宁宁认为,关于低龄未成年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因未满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这部分未成年人,如何加以有效管教,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可以考虑将专门学校分类分级设置,扩展严重不良行为的范围,将这部分未成年人纳入专门学校或者增设专章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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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袁梦佳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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