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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个人信息可适度公开

标签:沈跃跃报道集 | 来源:中国妇女报 | 作者:王春霞

中国妇女报·中国妇女网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10月26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多位与会人员认为,这两部法律有密切的关联性,一并修改,十分重要。两部法律修订草案充实了很多内容,问题找得比较准,但是解决问题的法律措施还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在分组审议发言时说,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亿万家庭幸福安宁,是关系国家民族未来的大事。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这两部法律的修订工作,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论述,社会建设委员会针对近年来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各方面的关切,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对两部法律提出修订草案,特别是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加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保护,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强化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源头预防、综合治理,从一般预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以及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沈跃跃提出四点建议:

——突出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建议在总则第6条中明确将学校列为责任主体之一。

——强化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网络犯罪力度。第62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凶杀、恐怖、赌博、涉毒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内容的信息。建议在“涉毒”后面增加“引诱自杀”。前不久看到一些信息,有一些未成年人、年轻人,就是通过网络游戏逐步走上了自杀的路,令人很心痛。第65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实行时间管理”。仅仅实行时间管理还不够,还要加强内容管理。建议第123条第1款后面再加一句,“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对打击网络犯罪有震慑作用。

——建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建议在第6章中增加一条,“实施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人员刑满释放前应当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估。被评估为再犯危险性较高的,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必要时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向社会公开其个人信息,方便公众查询知悉,加强警示与预防。”近年来,出现过多起性侵儿童案施害者有犯罪前科的案例,与缺少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有关。

——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制度。建议在第7章司法保护中增加一条,“公安机关接到强奸、猥亵等严重性侵未成年人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立即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再增加一款,“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确保有案必立、有案必查。”这主要是考虑到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应当采取与其案件特点相适应的立案标准,这样有利于解决立案难的问题,也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查处。

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沈跃跃建议,在第8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规定中增加一款,“应当根据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未成年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从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情况来看,有比较多的是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困境儿童。这些孩子家庭教育缺失,需要加大家庭、学校、社会协同管理关爱力度,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是有必要的。

邓丽委员也建议设立性侵未成年人再犯预防机制。“在国际上有些国家已经有这样的制度,在我们国家浙江慈溪、江苏淮安也已经进行了这方面的地方立法探索。建立这样的预防机制还是有一定成效的。”

“建议完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立案制度。”邓丽说,根据公安机关的立案标准,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才能给予立案。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人证言少,多数情况下只能靠受害未成年人的陈述,由于孩子心智不全、认知能力弱,让未成年人单独或者由其家人承担举证责任,显然有困难和有失公平。

“应重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立案难问题,我们在工作中遇到一些因此上访的幼儿家长,对此反应非常强烈。”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说,为充分体现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和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建议借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符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特点的立案标准,从制度上解决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立案难问题。

“第6条,我呼应一下沈跃跃副委员长的意见,加上‘学校’,学校太重要了,尤其对少年儿童,成长过程当中,学校是非常重要的成长环境。”吕彩霞委员说。

“根据司法办案的情况来看,近年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当比例发生在宾馆,必须加强对宾馆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管理,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鲜铁可委员说。

鲜铁可建议在社会保护一章中增加一条,关于临时住宿场所限制的规定,即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接待场所,在接待未成年人住宿的时候,对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核实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身份关系,对于未满16周岁无成年人陪同,且无法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员郭军说,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要对应聘者进行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第111条规定,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提供被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我的问题是,如何避免有过对他人实施性侵害犯罪的未成年人在他成年后进入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

郭军说,据媒体报道,上海长宁区法院建议除要进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外,还要实行应聘人员的强制报告义务,这是否也是一种弥补手段,可以进一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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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编辑:袁梦佳     201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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